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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大学有限公司”

── 谭 真 ──


1953年5月5日,南洋大学在公司法令下注册为“南洋大学有限公司”。当时,马来亚是英国的殖民地,新加坡是马来亚的一部份。马来亚采用英国法律,1948年开始实行紧急法令,至1960年才正式解除。殖民地政府不支持华文大学,拒绝南洋大学登记成为大学机构。南洋大学是一间民办学府,只好注册为合法组织,进行开办。

《南洋大学评议会报告书》
1959年,《南洋大学评议会报告书》(简称《白里师葛报告书》)评论:

2.1 ……我们无意对现在的南大组织作详细的描述,但提出数项评语乃认为值得的。大学正式文告尝称‘南洋大学的设立乃是模仿中国最佳大学而设计’,但是我们找不到任何证据显示一间好的中国大学是依照有限公司方式组织的。南大的一般组织在任何地方的任何大学无此类似。基金的收集和投资很明显的是由大学执行委员会的财政委员会处理。大学教授在此等委员会中并无地位。其他有关的事务是集于行政委员会手中。此刻南大无校长,虽然我们知道学校方面曾一再试图聘请一位。南大亦未委任一位代理校长;结果,虽然行政委员会据称是实际掌校长职权,但由于未设立此一职位,使整个组织完全与美国或中国大学不同。尤有进者,财政收支并不属于行政委员会而是大学执行委员会的财政委员会处理,其账目保管且不在大学而在中华总商会。同样地,据我们所知,建筑事项亦照样地完全不属于行政委员会处理。〖1〗

“南洋大学评议会”不查究注册“南洋大学有限公司”的原由,反借以指责‘模仿中国最佳大学而设计’的声明,确实是“一部不平常性质的报告书”:

1.6 虽则我们刊登广告邀请公众人士提供意见书时并未提示有秘密性质,显然地我们感到倘欲获得有价值的情报及证据,我们必须对所有提出的意见书和提供事项,加以机密保证的必要。故在较后的新闻报导上曾经补充宣布,所有提供的意见,均将被严守秘密。由于这项决定,我们在草拟报告书时,将不把情报来源予以透露:所有机密材料将于评议会解散之前另以毁灭,而通常于附录中备载所有会见人士的姓名一节,亦付诸阙如。这将是一部不平常性质的报告书。倘若不作此决定,相信无法搜集证据以作我们判断的根本。为此,本报告书及其建议,只可由我们的信誉来担保,根据我们所考虑的事实,用无畏及不偏的精神来草拟,且在此复杂的情形的新嘉坡,我们之所以能用客观态度判断事理,是因为它对我们无所损益的缘故。〖2〗

报告书明言“所有机密材料将于评议会解散之前另以毁灭”,“由我们的信誉来担保”。评议会报告书的“信誉”是这样的:

1.3 我们想要保证评议会作详尽完整的建议,势必需要比较四星期更长的时间。但是事实上证明不可能把调查时间延长,因为各委员多在他处事先有预约,无法避免。假使我们有可能把收集的情报,连同接见他人时获得的必要资料,完成初步的讨论,然后回返我们各自的国家,加以整理及融会贯通,再行于日后重临新嘉坡作最后的讨论和准备报告书,那是再好不过的事情。可是由于急切需要早日提出报告书,这种意思便无法实现。〖3〗

“由于急切需要早日提出报告书”,“初步的讨论”和“最后的讨论”,都“无法实现”。“毁灭”材料,可以依靠偏颇和恶意的秘密见解作“判断的根本”,拟定“建议”。这不是“无畏及不偏的精神”,实是有所忌畏。报告书非议“南洋大学有限公司”,却完全不提及政府不支持华文大学,拒绝申请为大学机构的事实。

黄丽松的回忆录
黄丽松在他的回忆录《风雨弦歌》里记述了有关“南洋大学有限公司”的事项:

可是大学很快就遭逢到挫折:成立大学的计划并没有得到殖民地政府的支持,早先政府曾想以在马来亚大学成立华文系,来减缓或来避免成立华文大学活动。这当然令人非常失望,无论如何,建议中的系与陈六使以及他的追随者所向往的大学相差太远了。但政府自然占优势:拒绝了新机构登记为大学的申请。因此,南洋大学只能以登记为有限公司的身分而存在,即南洋大学有限公司。这个结果很严重,因为表明了学校所授予的学位将不获官方的承认。〖4〗

黄丽松的回忆录指明,殖民地政府不支持“(南洋)大学的计划”,“南洋大学只能以登记为有限公司的身分而存在”。政府“拒绝了新机构登记为大学的申请”,“结果很严重”,“学位将不获官方的承认”。

何启良之论
2010年,何启良评论“南洋大学有限公司”:

董事会和校长权职的分开,是一个源自于西方的管理模式。权力制衡和专业分工都是关键。用在华人社会创办的组织,似乎有点格格不入。南大的组织是在1953年5月5日依照“公司法”,并经新加坡商业注册官批准,以“南洋大学有限公司”之名成立的。显然,创办人只能把南大当着一个商业企业来管理。黄丽松就说:“这个结果很严重。”意思是说,这样的安排表明了大学所授予的学位将不会被政府承认。另一层意义是管理方式。南洋大学有限公司的组织性质,是双方在权职方面冲突的根源。这牵涉到南大执委会在管理上的作风和认知。

作为一间公司来管理,南大形同大多数华人家族企业。海外华人背井离乡、艰苦创业,大多数华人对其家族企业有着深厚的感情,将其看作是自己及本家族的安身立命之本,因此企业的所有权通常都由一家族牢牢控制,并在家族内代代相传。家族对公司的控制权和管理权非常看重,因此他们宁愿企业的发展受到限制,也不愿将企业的两权进行分离。海外华人的管理概念仍然停留在此一阶段。〖5〗

何启良断定“南洋大学有限公司的组织性质,是双方(林语堂和陈六使)在权职方面冲突的根源”。他进一步说,“作为一间公司来管理,南大形同大多数华人家族企业”,“由一家族牢牢控制,并在家族内代代相传”。何启良把有限公司“形同”“家族企业”。事实是,有限公司,多数不是家族企业。南洋大学有限公司,也不是陈六使个人的公司或他的家族企业。

有限公司可以是企业机构,也有许多社团和慈善机构,都注册为非牟利有限公司,取得法人地位。所有的有限公司,包括社团和慈善机构,并不因为注册成有限公司,就“形同”“家族企业”,更不致产生类似林语堂和陈六使之间的冲突。

利亮时之说
据2012年11月1日《联合早报》报导:

利亮时认为陈六使不是个教育家,忽略了未来发展的很多细节,比如他以有限公司的方式注册南大,日后也没有认真解决这一问题。〖6〗

南洋大学注册成“南洋大学有限公司”,是南洋大学这个机构的事务。利亮时认为陈六使“以有限公司的方式注册南大”,把南洋大学的注册当成陈六使个人的业务,与事实不符。

至于说“没有认真解决这一问题”,也有不妥。首先,“这一问题”不是陈六使的个人问题,而是南洋大学这个机构的问题。真正的解决,要由政府接受南洋大学登记为大学机构的申请。

1967年10月27日,新加坡教育部长在宪报宣布,由10月23日起,实施南洋大学修正法令。这就是说,政府接受南洋大学为大学机构,不再需要“南洋大学有限公司”〖7〗,“这一问题”解决了。接着,1968年5月25日,新加坡教育部长王邦文宣布承认南洋大学学位。利亮时说“日后没有认真解决这一问题”,与事实不符。

之后
1969年4月14日,黄丽松出任校长,开设了研究院,大学稳步发展。可是,1972年9月15日,黄丽松任满辞职〖8〗,南洋大学开始走下坡。1980年7月7日,南洋大学并入新加坡国立大学,变相关闭。

当“政府拒绝了新机构登记为大学的申请”,“南洋大学只能以登记为有限公司的身分而存在”的时候,南洋大学还能在逆境中挣扎发展。当政府实施南洋大学修正法令,承认南洋大学的学位,不需要有限公司的身分以后,南洋大学却由稳步发展走向没落。“南洋大学有限公司”,曾经办起南洋大学,只是,政府不承认南洋大学的学位,处处要面对困难。南洋大学变相关闭,出现在不需要有限公司的身分以后。

2013-1-8

注:
〖1〗 见《南洋大学走过的历史道路》,李业霖主编,2002年5月,59页。
〖2〗 同〖1〗。
〖3〗 同〖1〗。
〖4〗 《风雨弦歌 黄丽松回忆录》,童元方译,2000年,76页。
〖5〗 《何启良:南洋大学史上的林语堂》,2004年4月-5月(6月修改)。
〖6〗 《学者:陈六使南大精神得以传承》,联合早报,2012-11-01。
〖7〗 据1960年2月9日《南洋大学检讨委员会报告书》(俗称《魏雅聆报告书》,见《南洋大学走过的历史道路》,195页)56节,南洋大学修正法令被接纳后,将会解散南洋大学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待考。
〖8〗 1972年初,香港大学邀请黄丽松为第十任校长。黄丽松原先在任期五年内要推动的计划,“大部份均已付诸实行”,“决定接受香港大学之聘”。黄丽松“在南大为期三年半”后辞职,一些文章用“任满辞职”表示完成任务。

(编按)据悉,Bond University 是澳洲第一间私人大学,1987年通过大学法取得大学机构地位,由 Bond University 有限公司管理。—— 20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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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08日首版 Created on January 8, 2013
2013年1月11日改版 Last updated on January 1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