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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耀解散南洋大学有限公司

—— 新加坡文献馆 ——


以下是2013年1月13日《新加坡文献馆》的评论文章:

前不久,坊间出版了一本有关陈六使与南洋大学的新书,其内有这么一些文字:陈六使不是个教育家,忽略了未来发展的很多细节,比如他以有限公司的方式注册南大,日后也没有认真解决这一问题。

一个人是不是教育家,和会不会,有没有,忽略了未来发展的很多细节,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即便是一个名符其实的教育家,也极有可能忽略了未来发展的很多细节。

南洋大学有限公司是一个特定政治环境下的必然性产物,和陈六使,李光前,连瀛洲等等,创办南洋大学的华社先贤是不是教育家,完全没有什么关系。

南洋大学有限公司的最终结局,也依然是一个特定政治环境下的必然结果,同样的,也和陈六使,李光前,连瀛洲等等先贤,完全没有什么关系。

历史上,魏雅聆7人委员会于1959年11月20日,完成报告书,具体提出18项彻底改革南洋大学的建议,其中包括制订修正南洋大学法令,以及,解散南洋大学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李光耀是通过魏雅聆报告书的建议,解散南洋大学有限公司。

早年,英制大学是以皇家特许的法制建立大学的法人地位,之后,是在大学法令下设定大学的法人地位。由于南洋大学无法得到殖民政府的立法支持,南洋大学唯有通过公司法取得法人地位。

大学筹委会为了避免出现南洋大学有限公司这一个尴尬的商号,设法免去采用“有限公司”的字眼,为此,特向辅政司请求准许在 Nanyang University 校名下豁免“有限公司Ltd”字眼,却未获许可。于是乎,南洋大学有限公司是南洋大学的法人资历。

由于南洋大学是以公司法人地位存在,殖民政府也只能以公司法令,赋予的有限权力去管制南洋大学的活动。因此,出现了政府以行政手段,去制约南洋大学的合法活动。比如,明文规定不承认南洋大学的学位。

另一方面,政府为了要对一个既成事实的南洋大学,进行更有效的教育规范和约束,唯有立法明文规定南洋大学的活动。简单来说,政府通过南洋大学法令,可以享有比在公司法令下,更多的,更有效的,管制南洋大学活动的法律权力。

历史上,1958年11月5日,林有福政府在立法议会提出南洋大学法令。1959年3月4日新法令获得通过。可见,新加坡政府是在相当短的时间内,急促的制定与通过南洋大学法令。《1958年南洋大学法令》于1959年5月29日宪报号外颁布自27日起有关法令已在施行。

这是说,《1958年南洋大学法令》在1959年5月27日生效,正式取代南洋大学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成为管制南洋大学一切活动的法律规范。

这也就表示了,不论南洋大学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已经按照魏雅聆报告书的建议,执行了解散南洋大学有限公司的法律程序,这家公司,也会在法令下被取消。

这一法律事实,在南洋大学法令的第一行文字里,明确的表达:‘本法乃规定组织南洋大学,使成为法人团体及与其有关事项。’

如果这一种历史认知观点合理与可以被接受,这也就意味着‘他以有限公司的方式注册南大,日后也没有认真解决这一问题。’的说法是很有问题,反映出不了解,甚至于说,不知道,南洋大学有限公司,和南洋大学法令,之间有着些什么样的实质性关系。

不久前,《白衣人》因为有错误而答应进行必要的修正。那么,对一位已故40年的先贤,做出了不正确的指责,这要如何的妥善处理?如何还陈六使一个公道?

备注:见文献集《南洋大学法令的政治》有关法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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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3日首版 Created on January 13, 2013
2013年1月13日改版 Last updated on January 13,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