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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语堂为金钱来去南洋大学 五

新加坡文献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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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2019年9月21日《新加坡文献馆》的评论:

金钱是林堂事件的关键词。因此,确实很有必要厘清两千万元南大基金的来龙去脉,唯有明白了个中究竟,陈六使与林语堂之间,谁仁至义尽?谁奸诈狡猾?孰是孰非的真相自然就会显现。

解读南洋大学历史包括林语堂事件在内,必须按其特定时空的社会现实发展规律梳理。也就是说,只能用当时的社会尺度标准去了解当年事件的是是非非,所以不理解当时的社会法规习俗,而是无所凭据纯粹用想当然而的主观意识去评述林语堂事件,肯定是错误百出的歪论。

尤有什者,站在预设立场去平反林语堂,无疑是对南大历史的刻意扭曲。污名南洋大学历史名誉是对新加坡华人政治历史的二度伤害。为了平反林语堂而诽谤南大是得不偿失的政治交易。厚道的学者心中会有一把良知尺度,能够理性区分有所为与有所不为。慎之。

坊间对林语堂事件的误读,除了政治正确的立场选择之外,还有就是因为对马来亚的华商经济,华文教育与司法制度的大环境欠缺必要的认知。示范一个典型案例:陈六使一方的错误……2. 轻诺——陈六使在与林语堂通信时,对林语堂提出的所有条件一概答应。其中明确包括须筹足基金二千万叻元,校董不得干涉大学行政等。……3. 寡信——轻诺必然寡信。林语堂抵达新加坡后遭遇的就是一群“寡信”的校董。之前的承诺全不作数,筹款不足、财权不放。……

这一个评议有至少三点错误,一,无知马来亚华人经济的根本是一诺千金,诚信是交易的基础。二,无知华文教育资源是华社资金细水长流的汇集结果;认捐不是收债。三,无知协商与承诺是两个全然不同的契约法概念。

创办南大的资金是华商橡胶经济的致富结果。这史实彻底否定了南大校董轻诺必然寡信的歪论。认捐到捐献落实存在一个时间过程,认捐的社会基础是贡献与诚信,认捐不等同开支票。协商无法律约束力,承诺是契约的法律结果;两者似是而非,把协商等同承诺是芝麻变西瓜。

文献集《19世纪中的华商贸易经济》以陈泰经商致富为个案讲述了华人的经商环境与营运模式。华商除了适应英国人的契约营商,也善于运用宗亲关系的人情处世。例如:‘这一宗买卖在很大程度上,是按华商木业的行规习俗进行,讲究关系与信用。陈泰向船东订购木材时,双方并没有明确的合约关系与条款,更不能事先言明货物的价格,因为货源的行情是变动不定的。船东按过往交易经验以市价采购木材时,既要确保本身有利可图,更要确保陈泰也能够赚取合理的利润。因为这是一项长远的互惠互利的经济关系。这一种长远利益考量,也杜绝其中一方投机取巧,贪图暴利,损人利己。’相对于19世纪中的华商贸易,橡胶经济的价格风险更甚,胶商之间的信用与承诺更是重要。说胶商轻诺必然寡信是对华商历史的无知。

陈泰个案的另一个鲜明特色是华商的法律认知,也就是说,华商知法守法也善于司法维权。陈泰打赢与外商保险公司的赔偿诉讼就是例子。华人胶商早在20世纪初已经立足纽约,所以说,陈六使虽然被林语堂讥笑为不识之无,却不是对法律一窍不通的南蛮土包子。

林考胜(1995)详细记录了陈泰经商致富的历史过程。另外,文献集《新加坡的橡胶经济》与《新加坡模式的双元性:内围华人经济》概略介绍了马来亚早年的华商经济。这些也都是华商创办华人大学的大时代经济背景。

马来亚华文教育的经费来自社会认捐,认捐不是收债的意思是说,按约定俗成的社会惯例,对教育基金的捐献是量力而为,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允诺的捐款数额,年头允诺的兑现程度取决与年终的财务实况。可见,一步到位兑现允诺捐款数额,在违反社会习俗的状况下绝无可能实现。

陈漱渝《关于林语堂与南洋大学事件的有关信函》是一篇就事论事的评议文章,记述了二千万基金的历史来历,与林语堂操弄陈六使一方背信弃义的书面凭据。节录部分文字:

这三段文字清楚说明了,二千万基金必须筹足与此为弟接受校长职条件是林语堂的个人意见。林语堂在事情闹僵之后,公布所有双方来往函件,以作为陈六使背信弃义的凭据。然而,诚如陈六使强调这批信件不具有正式合同的法律意义。事实也确实如此。林语堂提出的条件纯粹是个人意愿,而个人意愿何来法律约束力?这只是一个漫天开价就地还钱的买卖协商过程。

英国人的契约法明确规定,买卖协商过程的文字记录文本不具法律权力。因此,被公布的双方来往函件,在法律属性上只是一个讨价还价之协商过程的文字记录,没有法律效果。

契约法有个 Subject to contract 概念,通俗理解为:有待签约。其法律意义是强调双方的交易尚在协商过程中,因为交易谈判还未定案所以协商中的条件文本不具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双方的协商书信来往只是记录一个沟通过程,条件文本是在反映商议内容,不表示交易共识,不产生法律效果。简言之,有待签约的意义就是要强调条件文本并非正式契约。

二千万基金是林语堂凭空想象的虚构数据,远远脱离马来亚的社会现实。历史上,林语堂一厢情愿的二千万基金条件始终是处于讨价还价层面,并没有正式成为契约条款。明显的,南大执委绝对不可能同意这一个超出华社财政承担能力的条件。

基于二千万基金只是有待签约的条件,而非正式契约条款,所以不存在南大承诺为林语堂提供二千万基金的法律事实。

用法律词汇来说,林语堂给出的条件并没有被南大所接受,所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

信函并非契约的法律现实,说明了另外两件事,一,拿林语堂信函来说事毫无意义,无助平反林语堂的斯文败类言行。二,以不存在的虚构毁约指责陈六使背信弃义在刑法上是诽谤罪行。

从林语堂的文化商人本色来看,公布与渲染信函的目的是虚构南大毁约二千万基金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南大毁约带来精神创伤向南大索赔三百万的损失补偿。然而,由于二千万基金承诺之说没有法律基础,所以林语堂索赔精神损失的努力一败涂地毫无结果。

历史有必要追问,林语堂何以索赔三百万?这三百万数据有何根据?内情何在?

林语堂对南大账目一清二楚。南大实收捐献金额为四百万元。南大每月开支为六万多元,在任六个月总共开支为三十六万元,加上遣散费三十多万元,再加上42天林语堂一家七口的不公开豪华旅费,以此估算,林语堂已经花了南大一百万元左右,所以南大现金库存也就剩下三百万元上下。可见,林语堂的意图是把南大剩下的现金全数拿走。事实如何不得而知,不过,数字上却还是有点道理。由此来看,林语堂索赔三百万元的盘算更是凸显了到南大拿钱的心态。

根据陈漱渝的历史记述,林语堂与南洋大学之间有一份正式雇佣聘书,主要内容是薪金待遇与雇佣期限等一般性条文,不包括遣散费,所以林语堂提出的遣散费是一个协商结果。此外,有必要澄清的是,陈六使接受林语堂的荒诞遣散费并非有软肋可击,而是以解决华人子弟上大学的大局为重。还有,陈漱渝指出:林语堂个人所得,相当于当时中国高校普通教师86年的工资;如此猖狂的贪婪程度确实是超出常人的想象。

林语堂何以来去匆匆?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林语堂心目中的理想南大财务状况与现实中之南大实收基金四百多万元的落差太大,是林语堂无法接受的金钱现实。林语堂埋怨没有钱办什么大学,办个中学就好了的说辞,应该就是这种绝望心态的写照。南大既然没有油水不如尽早归去。于是一方面按照聘书索取巨额遣散费。另一方面试图以南大毁约为借口敲诈一笔天价精神创伤赔偿费。双管齐下一举清盘南大的现金库。

林语堂看不上南大的四百多万元基金并非数额太小而是林语堂的认知离现实太远。南大四百多万元基金对比马来亚大学经过数年积累的一百多万元基金是一个庞大数目。为此,英文报读者指责南大抢夺了原本应该属于马大的社会资源。也就是说,对新加坡社会而言,四百多万元基金是一个巨额数据。

厘清了这些相关的历史事实,不难知道了解的同情林语堂是一个不明智的判断。林语堂事件的历史定论应该是:南大仁至义尽善待林语堂,林语堂自取其辱咎由自取。



自强不息 力争上游

2019年09月21日首版 Created on September 21, 2019
2019年09月21日改版 Last updated on September 2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