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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的看法

── 李学数 ──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中国民众几千年来的看法

当官就要贪,不贪不当官。
——中国民众对待贪官的看法

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
——唐太宗对待死刑的看法

  据《吕刑》记载,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周朝已经有系统的刑罚体系,奴隶制的五刑包括墨(用刀刺刻犯人额颊等处,再涂上墨,用来惩治犯有轻罪的人)、劓(割鼻)、腓(挖掉脚骨)、宫(破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五种,死刑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一种刑罚,又是一个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长期以来为统治阶级所使用。早在大禹时期就有死刑这种刑罚。《史记》上有舜杀死鲧的故事:鲧是大禹的父亲,因为治水不成功,被舜杀死,天下人都认为处理很适当。相隔不远,又有禹诛杀防风氏的故事。据史书记载,大禹在会稽山召集各国或部落首长会议,防风氏迟到,被大禹所杀。《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可见夏朝已经正式制定刑事法律。夏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的朝代,其法律制度无疑也是非常残酷的。据《尚书》记载,启在出征时宣布,对于不服从命令者将公开处死。夏朝的刑法不仅残酷,而且死刑的适用很广泛,据史书载夏朝适用死刑的行为有二百之多。

  商代甲骨卜辞中常见关于羌的记载,羌是商朝西方的一个古老民族,与商王朝经常发生战争。商王经常“征羌”、“伐羌”、“用羌”,俘虏大批羌人为奴。因此在甲骨文中有时“羌”便成为奴隶的代名词。商王不仅以羌人为奴,而且还常把羌人杀死,用作祭祀祖先的牺牲。甲骨文多记载“伐羌”之事。如记载祭祖乙时“伐羌十有五”(伐就是杀,杀十五个羌人来祭祀祖先。还有“今夕用三白羌”,白与百同,用祭祖先,又将羌族三百战俘杀用为牲,最早的死刑是处决那些在战争中俘获的俘虏的。因为在原始社会,生产力不发达,没有那么多的粮食供给俘虏,只好处死。

  隋炀帝时期曾经一次捕获“盗贼”两千余人,并下令全部斩首。负责司法的大理丞张元济觉得案情可疑,推勘发现这些人中具有重大嫌疑的只有9人,最后能定罪的不过5人。但是却无人敢向隋炀帝汇报,于是两千余人同时被斩。唐太宗对待死刑:“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的看法。产生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死刑这种合法剥夺生命权刑罚是显然不符合人类文明进步。

  在中国的现行的刑法体系中共有40余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其中有杀人、放火、强奸、投毒、爆炸、危害社会安全,使中国成为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的刑罚方法。在适用死刑的问题上中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的态度。

  根据中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死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中国刑法制度上的独创,它为死刑使用留下了广阔的回旋余地,使死刑适用的程度大大减少。

  2008年12月14日成都有一个技术公司的员工,参加祝寿大量饮酒,餐毕送父母到成都火车站搭火车,往龙泉驿区行驶,不小心撞一辆比亚迪轿车的尾部。这位司机孙伟铭迅速逃逸,到卓锦路段与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冲撞,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

  事发后验血,乙醇浓度是135.8毫克每百毫升。交警的报告:“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是80毫克每百毫升,孙伟铭超标69.75%;事发路段限速为每小时五十公里,孙伟铭超速120%以上。”

  以后调查还发现他根本没有驾驶执照“孙伟铭购车的时间是去年5月,以后他一直长期无证驾驶车辆,还有在多次交通违法纪录。”

  在2009年7月23日,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他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国人酗酒闹事,不输于俄国老毛子,每年因为酒醉驾车令人伤亡事件逾过万宗。我觉得要根治这种恶习,非用重典不可,因此赞成酒醉驾车致人于死要判重罪。

  最近台湾发生法务部长王清峰执意不执行死刑,最后辞职。她表示:“废除死刑是为捍卫宪法生命权,宁可下台,也绝不会批准任何一件死刑。”

  而总统发言人却表示:“我们是法治社会,一切必须依法行政,对于日前已经判决确定的死刑案件,若要暂缓执行,必须有合乎法律规定的理由,否则法务部都应依法妥适处理。”

  “废除死刑是世界多数国家的趋势,但目前国内尚存许多歧见,并未形成共识,还需有更多理想的讨论。但在整个大趋势看来,延长若干重大犯罪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假释门坎加严,死刑判决程序更为严谨,并通过修法减少死刑的使用,应是未来的方向。”

  台湾一般民众有74%不赞成废除死刑,认为这措施会使“好人蒙寃,坏人大笑。”王清峰一向有“人权律师”的称号,废除死刑是她长期坚持的理念。王建煊是牧师,他却赞成死刑,他认为对一些坏人应该惩治。台湾只有12%民众赞成废除死刑。

  贪污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一大陋习,近二三十年中国腐败问题已日趋严重,可以说在某些地方和部门已经普及化了,越是贫困不发达的地方,腐败就越严重,普及率也就越高,已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好多官是钱买的,他们当上不捞回几十倍的利润才怪呢。现在的贪官污吏动辄贪污上千万,贪污上亿的也屡见不鲜。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因受贿1亿多元人民币,2008-10-23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1948年出生的姜人杰,2001年开始担任苏州市副市长,姜担任苏州市副市长期间,主要分管苏州城建、交通、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同时兼任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和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等职。直到2006年3月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起诉。法院判决书说,2001年至2004年间,姜人杰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收受4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一家科技公司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867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

  中国民众说: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面对等等的诱惑
   培育腐败的温室
   如果是我——死也要腐败。”

  贪污受贿者在职务犯罪人群中,过去常见的“59岁现象”不再突出,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甚至连刚踏上工作岗位不久的20余岁的年轻干部也不在少数,贪官就是来自“民间”的。贪官给国家资产带来巨额损失,非用重典死刑不能遏止贪污腐败。

  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时时兴风作浪。如废除了死刑,不能有效的打击这些罪犯的嚣张气焰,那么很多人就会肆无忌惮的犯罪“反正不死”,更疯狂地无所顾忌的犯罪,治安形势将可能更加趋于恶化,社会的治安还能保障么?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源于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Thomas Moore 1478年2月7日—1535年7月6日),是《乌托邦》(Utopia)一书的作者,但是莫尔对死刑的质疑并未得到人们的关注。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Beccaria)于1764年对死刑进行抨击,出版了一本至今仍响彻刑法学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 and Other Writings),从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论等古典自然法的基础上,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并倡导废除死刑。欧盟各国事实上已经废除了死刑。据统计,全世界200多个国家中,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美国是保留死刑的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之一。

  废除死刑犯罪分子还要羁押,终生监禁犯罪人数会暴增,那么多的监狱去囚禁罪犯得多大的成本?得花费多少人力物力?造成巨大的额外社会开支。杀人偿命安抚受害者家属的心灵创伤,废除死刑对被害人也不公平。

  3月12日我在 Fort Lauderdale 等飞机回 San Jose。早上大雨,许多飞机延误,由于我要在 Denver 转机,担心赶不上接另外一辆飞机,可能来不及要第二天才能回家。

  于是我和许多旅客去询问转机之事。与站在我对面的一个男士聊天,他的儿子在斯坦福大学念工程,女儿在哥伦比亚大学念商科,我说我也是哥伦比亚大学校友,于是谈得很融洽。

  他问我做什么,我说我在圣荷西州立大学教书,我反问他的职业,他说他是律师,我问什么样的律师﹖他说罪犯。因此他常在法庭里为他的客人辩护。

  我对他说我最近看一部日本连续剧讲一个律师想帮一个强奸犯缓刑,因为他表示悔改,给他“亡羊”之后“补牢”的机会,谁知这家伙出狱再犯强奸罪,受害者自杀。

  我说你帮这些坏蛋减刑或免刑,你不会感到罪过吗﹖

  他笑:“年轻时,我会有罪恶感,现在看作赚钱,什么都不想,就过得快乐了。”

  我问他,你认为你的顾客多数会不会悔改,以后不再犯罪?他很坦白地说:“人是不会悔改的,坏人很少会变成好人,这是现实。”

  香港人嘲笑那些劝人为善的人是“讲耶稣”!我是觉得难过,世人是不容易改好,现实会让许多有心人士寒心,觉得他们想把世界变好是徒劳无功。法律并不是废除死刑了就正义,就善待了人民,中国废除死刑制度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但决不是现阶段。

2010年3月17日—20日

【附录】

1。为了中国不再有死刑
——记孙中伟从刑警到“死刑辩护第一人”

(2007-11-25)
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http://www.sxbh.cn 死刑复核/死刑辩护律师孙中伟转自《时代人物》
(原官方网页:http://www.sdrwzzs.com/news_detail.php?id=59&nowmenuid=46&cpath=0019:&catid=1)

(著名权威人物杂志《时代人物》于2007年10月对本网首席律师孙中伟从“死刑辩护第一人”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报道,该文一刊出后,立即被多家门户网站转载,在法学界及律师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07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新华社《瞭望》周刊采访时再次公开强调国家对死刑案件的态度:要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防止出现错案,做到“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有这样一位律师孙中伟,已经为实现这一目标进行了多年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骄人成绩。

孙中伟,1977年出生于贵州六盘水,1996年从政法学院毕业后,进入贵州省某公安局成为一名刑警。2000年他从公安队伍辞职,由一名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优秀刑警变为一个替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律师。如今他已经成为死刑辩护领域的顶尖人物——“死刑辩护第一人”,并将继续为争取被告人的生命权利奋斗。

1983年,孙中伟的一位表姐因为经受不住丈夫长期残酷的家庭暴力,在一次怒不可遏情绪失控情况下将其杀死,当时正好赶上全国第一次“严打”,这位表姐最后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当时尚年幼的孙中伟不明白平时很和气很好心的表姐为什么会被判死刑。生活中,他体会到表姐被枪决给整个家族带来的伤害从没停止过,很多邻居也替正值青春年华善良温和的表姐惋惜。小中伟虽然不太懂事,但在那时心中就有了一个志向,长大后要学法律、做一名律师,帮助像表姐一样的人,他坚定地认为表姐不是恶人,她不该死。

上中学以后,在努力学习课本知识的同时,孙中伟一有机会就通过各种途径阅读有关法律知识方面的书籍,随着知识的增长,他知道了表姐的案件是刑事案件,就把自己的志向更明确地定为做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高考时,他毫不犹豫地把所有志愿都填上了法律,最终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录取。

1996年3月,全国开始第二次“严打”,此时孙中伟即将大学毕业,被安排在公安局预审处实习,参与了很多次“统一行为”,同年8月,他被分配进贵州省某公安局正式工作,做了一名刑警。

孙中伟刚进公安局工作时,当地发生了一起某市委领导家属被杀害案,市委市政府直接督办此案,要求公安局“限期破案”,他也参与了侦查。为了尽快破案,警察们将凡有一点嫌疑的人都传唤到案,对他们采用了多种方法进行刑讯逼供:用“车轮战术”对嫌疑人轮番审讯,不让其睡觉;罚嫌疑人跪在地上,在大热天用高强度灯直射其面部;用电警棍殴打嫌疑人;用铐紧的手铐将嫌疑人吊起。为了防止被刑讯的嫌疑人控告,审讯人员会在《讯问笔录》里加上证明刑讯逼供不存在的内容,《讯问笔录》也不按法律规定给嫌疑人看或念给他们听,嫌疑人只有按手印和签字的份。经拷问后没发现其有问题的嫌疑人就被释放,被释放的人大多数还谢天谢地感激公安机关还其清白。孙中伟亲身感受到被告人在面对国家公检法机关时很弱小,绝大多数人不敢或没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有些人甚至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他们确实很需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次经历加深了孙中伟想要成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渴望。

在公安局的工作中,孙中伟自己主办侦破了多起故意杀人、毒品犯罪、绑架等大案要案,其中最终被判处死刑的人有10多个,共同承办的被判其它刑期的人有200多个。他在公安系统是前途非常看好的青年骨干,多次被评为“破案能手”、“刑侦干将”、“先进个人”。

然而孙中伟在工作取得好成绩受各种褒奖的同时也亲眼目睹和多次体会到了死刑的残酷及罪犯家属的痛苦。经过不断地观察思考,他越来越深刻认识到很多犯罪背后都是有社会原因的,死刑犯并不都是丧尽天良十恶不赦。死刑会让罪犯家属终生痛苦以至仇恨社会,成为不安定因素,除了表面看起来大快人心之外再无益处。而相反,不判处死刑,罪犯家属和罪犯本人都会感激社会,罪犯已经受到处罚被关押,没有机会再做坏事扰乱社会,并且可以创造一定生产力,对社会有利无害。他越来越迫不及待地想实现做刑事辩护律师、特别是要为死刑犯辩护的愿望。

1999年,孙中伟以全市第一名的优异成绩通过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0年初,他向所在公安局提出辞职,开始了自己的专职律师生涯。孙中伟是所在地整个公安局第一位主动提出辞职的人,当时他的家人、单位领导都很反对,劝他不要因为年轻血气方刚、一时冲动毁了前程。但是,他仍然豪不犹豫辞了职,因为他清楚自己想要做的是什么,无论前面有多少困难,他都不会改变十几年来越来越清晰越来越坚定的理想。

孙中伟做律师第一年,成功地促使三起死刑案件在二审中得到改判。

1、周加万贩卖海洛因1105克一案从死刑改判为死缓。孙中伟介入此案后发现本案中的涉案毒品是经过被告人掺假的,含量极低。他向二审法院提出,要求对本案中的涉案毒品再次进行鉴定,最后鉴定结果毒品纯度仅为2%,最后二审法院将此案由一审的死刑改判为死缓。

2、蒋泽荣故意杀人一案被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孙中伟介入此案后发现此案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被告人在一审中竟然没有辩护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律师。而本案中的一审法院竟然因为被告人在最开始拒绝了一次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后就不再为其指定律师,一审审判程序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他以此为理由向二审法院提出辩护意见,最后二审法院将此案一审的原死刑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3、李运富抢劫一案从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孙中伟介入此案后发现虽然本案中被告人抢劫作案次数很多,但刚满18周岁,其表面上看是案件中的主犯,仔细分析他是被其它同案被告指使、利用的,应当处于从犯的地位。最后二审法将此案由一审的死刑判决改判为无期徒刑。

一年能够做到使三起死刑案件得到改判,这在律师界是非常了不起的成绩,不少律师干了一辈子也没有做成功一起死刑改判。通过一年的实践,孙中伟肯定地认为死刑判决因为可影响因素太多且错综复杂,其中有一定比例案件确实存在可争取被告人生命权利的空间,律师辩护越出色,被告人就会越多一些获得改判的再生希望。同时他也发现了自己在死刑辩护方面有天赋和技巧,面对经常浮现在自己脑海里的死刑的残酷、罪犯家属的痛苦,孙中伟对自己能够帮助他们有了充分信心。

经过四年律师执业的磨练与积累,孙中伟已经把死刑辩护作为工作的重点。2004年,民间要求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高层、相关司法部门以及学术界也正在热烈讨论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孙中伟认定北京将是进行死刑辩护最有优势的地方,并做出离开这块打下了良好事业基础、已经有些名气的地方去北京发展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国际禁毒日”这一天,孙中伟拿着简单的行李只身到达北京。找到住处之后,他顾不上看风景就开始去一家又一家的律师事务所应聘,在那个火热的夏天,他已记不清倒底面试过多少家律师事务都没有找到工作。因为律师需要自己寻找案源,没有案源的律师对于律师事务所没有价值,所有律师事务所都认为刚到北京没有人际关系的孙中伟不可能找到案源。终于,一个在胡同里新成立的很小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他,但接收条件是除了孙中伟意料之中、业内约定俗成的没有基本工资、不给案源外,他每月需要上交一笔数目不小的“管理费”。孙中伟同意了,因为按规定只有找到接收的律师事务所他才可以把律师档案转到北京。

一个多月后,孙中伟顺利地拿到了北京的律师执业证,参加了北京的新执业律师宣誓仪式,虽然没有挣到一分钱,但想到自己终于成为一名“北京律师”,他仍然十分开心。

在这家小事务所,每天常在的律师只有孙中伟一个人,主任和其它律师来事务所一般都是做开发票盖章之类的事,做完就走,没有人帮助他指点他,甚至没有人可以交流。没来北京之前孙中伟总以为北京的律师的都很有钱,来到后才知道在北京也有很多律师很难地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每天都有不少律师从地方来到北京,也有不少人不得不离开这座城市。到北京几个月了,孙中伟一直没有开张,每个月还要交房租、向事务所交“管理费”,他心里压力很大,有些急躁。这段艰难的时光过去之后,他很庆幸甚至佩服自己从来没有过放弃的念头。

他一直相信自己的专业水平不差,毕竟自己有在当地近四年的刑侦经验和四年的律师执业经验,而且怎么也算得上小有成绩,他觉得自己缺少的只是机会、案源。为了找到案源,孙中伟几乎用尽了所有北漂律师使用的各种手段,他花过不少钱在北京的多家大小报纸上做过广告,也去法院门口“守株待兔”找业务,但只能偶尔接点咨询或代写文书等几十元或上百元的小活,所收费用连房租的一半都不到,更别提收回付出去的高额广告费了。

孙中伟多少次地问自已:客户在哪里?如何找到自己的案源?他疯狂去寻找有关律师营销方面的书,而当跑遍了北京的王府井、西单图书大厦等各大书店,法律专业书店及图书批发市场,他才发现:原来律师营销在中国几乎是一片空白。孙中伟开始对“律师营销”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用心对其进行了系统化思考,形成学术理论并发起学习交流,这使其在国内律师营销领域成了首开先河之人。

通过对“律师营销”的深入研究,他逐渐认识到:“万金油”式全能律师的做法于现今条件下,尤其对于在京执业资历不深的律师来说在北京是行不通的,在北京这个竞争十分激烈残酷的法律服务市场,要想有所作为,律师必须在某一细分领域做到“既专且精”。之前他专注于死刑辩护是因为兴趣和愿望,经过对“律师营销”研究之后,他对自己的律师职业生涯做了规划,直接把寻找案源维持生计这一当时几乎占据了他全部精力的目标放弃,将“成为死刑辩护专家”、“成为死刑辩护领域龙头”作为近几年的奋斗目标。

有了规划,孙中伟的心不再慌乱不再浮躁。为了节省开支,他从开始的合租房搬到了一间阴暗潮湿的地下室,在这里对死刑方面的理论进行更深入研究。

在筹划奋起没有收入的日子里,2005年1月,孙中伟用积蓄创办了全国第一家死刑辩护公益性专业网站——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他将自己收集到的不少相关文献和资料放在网上,以便于其它同行免费使用,为被告人家属提供咨询渠道。他在网上倡议发起成立了“死刑辩护律师联盟”,起草了《死刑辩护律师宣言》,并编辑他们自己的学术交流刊物——《死刑辩护研究》。由于之前几乎没有律师专门做死刑辩护,死刑辩护网很快受到了高度关注。孙中伟多年来学习的国内外前沿观点,自己写的大量有关死刑的论文,以及通过多次参加死刑方面研讨会而了解的精神和多次死刑辩护成功的宝贵经验在这里极快地发挥出了作用。他在行业内“死刑辩护专家”的地位开始确立。

孙中伟在北京接受的第一起案件也是死刑辩护。案件的被告人在东北,当时已经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死刑。被告人的两位家长最初通过网络及电话向他进行咨询,他提出了不同于一审律师的辩护思路并初步得到对方认可。两位家长很快来到北京与他商谈,看完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后他提出的大体辩护策略得到了对方进一步信任。当被告人家长再看到孙中伟展示其辩护的死刑改判判决书及辩护词时,他们终于完全打消了对孙中伟“年仅27岁资历可能不够”的质疑。这对年过半百的夫妻突然向孙中伟下跪,哭着说“孙律师,你要亲自为我们的孩子辩护,他不该死啊,你就是我们要找的好律师,相信你会尽心尽力去辩护”。孙中伟接受了委托,通过几天不眠不休对全案卷宗的深入研究,他终于找到了案件的一个个突破点,想到了多种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做出了缜密的辩护方案。二审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最终从一审的死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所有的人都想不到死刑辩护会如此成功。这位被告人到监狱服刑后经常给孙中伟写信寄贺卡感谢他给了自己第二次生命,向他汇报改造情况并一再表示好好改造。此案后与孙中伟代理的那位被告人一起关押的罪犯家属也要聘请他做二审辩护律师,几个案子成功改判之后,靠口碑相传,案源不断地向孙中伟涌来。

2005年12月,刚满28岁的孙中伟与另外几位志同道合的优秀律师一起创办了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29岁时他成为了国内最年轻的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之一。

2007年1月1日,下放各省多年的死刑复核权终于被收回最高法院,这是孙中伟期盼已久的,因为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则死刑的最终审判首先可以排除地方环境和势力干扰的因素,这就意味着死刑的最终判决一定会较之以前公正,数量会减少。随着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孙中伟也成为最早一批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的律师。

2007年2月1日,世界第三届反死刑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1月31日上午,法国新闻社记者 FRANCOIS BOUGON(中文名卜光)先生来到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就中国的死刑辩护及死刑复核问题对孙中伟进行了专题采访。2月1日下午,法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Judith 女士、在法国国际广播电台的《人物特写》栏目对他进行了特别报道,随后法国多家知名媒体纷纷对他进行了采访报道。孙中伟是第三届世界反死刑大会期间唯一被特别采访报道的中国执业律师,他在死刑辩护理论研究领域及律师实务领域的知名度影响力得到大幅提升。

2007年3月“两会”召开期间,“两会”代表热切关注死刑复核的执行情况,为此,《京华时报》特稿部策划了“死刑复核专刊”。当时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之后,做过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凤毛麟角,这样主题的专刊缺少律师角度的论点令报社领导焦急而失望,当他们得知法国媒体对孙中伟的报道后十分兴奋,马上派记者对孙中伟进行专题采访,于3月10日以《死刑核准进入实操阶段》一文对他进行了整版报道。《法制日报》也于3月17日以《一位律师亲临的死刑复核程序》一文对他及死刑辩护律师网进行了大篇幅报道。此后国内、以及遍布世界各大洲的众多媒体对他进行了采访,他的死刑辩护实操经验得到广泛传播。

现在孙中伟每天都会耐心回答很多从全国各地打来电话就死刑辩护进行法律咨询的问题,两年多来死刑辩护网也帮助了很多人,到现在点击人次已超过两千万。从祖国的东北长春、哈尔滨到西南的云南昆明、东部的广东上海,都留下了孙中伟死刑辩护改判成功的经典案例,他被媒体及同行公认为“死刑辩护第一人”。

2007年3月,出于他在律师实务界的影响力,北京一所大学法学院特聘他为兼职法学讲师,29岁的孙中伟又多了个“大学讲师”的身份,他可以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去培养更多的法律新人了。

来首都不到三年的时间,不到30岁的孙中伟在北京这座高消费城市买了自己车和房子。对于年少得志,孙中伟一直保持着很清醒的头脑,不断的成长和历练又让他有了新的目标:号召更多的同行精英加入到死刑辩护队伍中来,并共同学习交流进步,力争扩大死刑辩护律师队伍,提高死刑辩护律师综合实力。因为死刑辩护不同于做其它案件,每个案子背后都是有血有肉的生命,他要尽自己的努力让更多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得到优秀律师的帮助。

面对到目前阶段的成功,孙中伟总结了一些经验。

1。永远要相信专业素质第一、综合实力第一。不少律师不安于学习,总想走捷径,希望通过广告和找关系让自己很快成功,这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营销只能够让当事人认识律师,肯与你接触,但当事人是否决定要聘请你还是要看你自己的专业素质,这不是做生意可以给面子的问题,没有人会拿自由甚至生命做试验。他的成功源于长期来对死刑辩护的深入研究及学习,机会来临时才能够把握得住。

2。要客观地分析自己,做好规划,学会差别竞争,做某一细分领域的精英,选定方向要坚持。孙中伟选择了一个多数人都不太愿意做的死刑辩护这一冷门,三年前他决心一定要做中国死刑辩护行业的标杆,因为有智慧和韧性,三年后他做到了,获得了更多的机会与荣誉。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律师选择了金融、证券等热门专业很多年都没有作为的原因之一。

3。不能急功近利。孙中伟有些理想主义色彩,他选择了自己最喜欢的,而不是最热门最能赚钱的,因为喜欢动力才足,才会主动、甘心地付出努力。切记不要贪多,必须以绝对负责的态度处理每一个案件,当你不特意追求财富,专心做好每一件事的时候,财富反而会偏爱你。

特别要强调的是,培养自己过硬的专业素质和综合实力是成功的关键和基础,千万不要舍本逐末,只做表面功夫。

背景资料:

1。自2002年陕西爆出董伟“枪下留人”案之后,社会各界吁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再到后来连继曝光的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畲祥林“杀妻”冤案,河南胥敬祥“抢劫”冤案,再一次将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问题逼上浪尖。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极为重视,专门成立班子论证,并取得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2。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应大会新闻发言人的邀请,与采访大会的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的提问。中国政府是不是有计划取消死刑?温总理说,中国正在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的核准权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也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履行好死刑核准法定职责,准确惩治刑事犯罪,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继续贯彻执行“严打”方针,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不手软。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

——充分运用死缓制度,注意充分发挥死缓制度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规范死刑复核案件办理程序,坚决杜绝冤错案件发生。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认真听取辩护人等各方意见,严格案件审核程序,努力提高复核工作效率,确保审理的每一起死刑复核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强化责任,狠抓法官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廉洁,提高死刑一、二审审判质量,建立有效的死刑案件信访机制。

4。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

(孙中伟交流方式:TEL:13371700148;QQ:690705017;MSN(电邮):law-010@hotmail.com)

2。第4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宣言(中文版)
第4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宣言
(孙中伟律师译,转载请注明)
(2010年2月26日,日内瓦)

  我们作为由“一起反对死刑联盟”(ECPM)主办、瑞士政府赞助、“世界反对死刑联盟”(WCADP)合办于2010年2月24日至26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四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的与会代表,3天来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讨论、相互交流经验、拟定相关策略、分享成功经验、得到了有关政府及国际组织的积极支持。

  我们看到2007年在巴黎召开的第三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结束时通过的一系列决议得到了很好的实施,签署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议定书》的国家迅速地从62个增加到72个。在联合国大会上有100多个国家二次投票以绝大多数通过了关于全球暂缓执行死刑的决议。新的地区反对死刑刑联盟成立,“世界反对死刑联盟”(WCADP)的成员增加到104个。

  我们认识到急需加强在国际社会中依然保留死刑的国家的法院、律师协会、新闻媒体、大中专院校、人权组织、议会、政府、国际及地区组织的继续不断努力,以增加执行死刑的透明度,减少死刑的数量,以使他们能成为废除死刑的国家或地区。

  重审欧盟在反对死刑及积极支持废除死刑方面的积极行动!

  我们欢迎瑞士和西班牙政府与本大会一起,支持完全废除死刑,倡议并承诺致力于实现2015年全球暂缓执行死刑的目标。

  我们重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因为暴力对社会的危害而适用死刑,即使是恐怖主义。

  我们呼吁,所有国际组织的成员及爱好和平的国家:

  在事实上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通过立法在法律上废除死刑;

  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要把全球废除死刑作为制定促进人权进步的国际政策的重要考虑因素;

  国际及地区的支持全球废除死刑的组织在当地积极致力于通过暂缓执行死刑的决议,支持废除死刑的教育活动,加强与废除死刑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的主张废除死刑的组织及个人要团结起来,积极建立及发展国爱或地区的废除死刑联盟,以致力于实现当地及全球废除死刑的目标。

  2010年2月26日于日内瓦

第4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宣言(英文原版)
FINAL DECLARATION 4th WORLD CONGRESS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Geneva - February 26, 2010

  Wethe participants at the 4th World Congress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held in Geneva, Switzerland, from 24 to 26 February 2010 organized by the association Ensemble Contre la Peine de Mort (ECPM), with sponsorship from the Swiss Confederation in partnership with the World Coalition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WCADP), adopt this declaration after three days of fruitful discussions, exchange of experiences, elaboration of relevant strategies, sharing of testimonies, including the commitment and strong support expressed from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Notingwith satisfacti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everal recommendations made at the end of the 3rd World Congress in Paris in 2007;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countries that have ratified the Second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from 62 to 72; the resolution for a moratorium on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 passed twice by majority in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with more than 100 hundred votes in favor; new regional coalitions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which were created; the number of member organizations of the WCADP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to 104.

   Notingalso the urgent need to intensify our efforts in the courts, bar associations, the media, schools and universities, in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s, parliaments, governments,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organizations to continue to encourage presently underrepresented retentionist countrie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be transparent in their practice of capital punishment, to reduce the number of crimes punishable by death in their criminal codes, so they can join the community of abolitionist states;

  Highlightingthe actions and the continued support of the European Union in the fight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Congress, together with Spain, which aims to implement universal moratorium on executions in 2015, with a view of universal abolition;

   We welcomethe initiatives and commitment of Switzerland, beyond the

   We reconfirmthat the death penalty may in no circumstances be regarded as an appropriate response to the violence and tensions which permeate through our societie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emotional burden they create, particularly in the context of terrorism,

  We call, from the host c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a symbol of peace:

   - The de facto abolitionist states to enact legislation abolishing the death penalty in law;

   - The abolitionist states to integrate the issue of universal abolitio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by making it a major focus of their international policy of promoting human rights;

   - The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organizations, to support the universal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ncluding the adoption of resolutions calling for a moratorium on executions, by supporting educational activities, and increased cooperation with abolitionist NGOs that act locally;

   - Abolitionist organizations and actors from retentionist states to unite their strength and determination in creating and developing national and regional coalitions, with the aim to promote locally, the universal abol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Geneva,
On February 26, 2010.

3。应该废除死刑的八条理由
江底石 2010-02-20
http://tieku.baiso.org/255816/1.html

  世界反对死刑大会即将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为期三天的第四届全球大会。

  本着对生命的尊重,我也在此呼吁,尽早废除死刑!

  一、死刑是对严重违反社会契约罪犯的复仇性制裁。因为如果仅仅只是为了制止犯罪行为,那么将罪犯控制住就足够了。而对于其震慑效果的话,没有一个正常人会因为取消了死刑而故意犯罪的。偶发性犯罪的个体,一般都有心理故障,其犯罪行为不会因为死刑的存在或废除而有所减少或者增加。理智型罪犯都倾向于彻底逃避制裁,绝不会因为制裁减轻就设想犯罪。

  二、死刑一旦执行,将无可挽回。即使再完善的司法制度都无法绝对避免冤案,所以,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无可挽回的损害。

  三、不管与何种方式执行死刑,都总有直接执行死刑的人。对于一个毫无关联的人,处死他人,造成的心理扭曲不容忽视。

  四、死刑的存在,使得强权有机会践踏人的生命。很难想象一个有权消灭个体的强权始终将这种强权约束在足够小的范围之内。叛国罪也是能够被执行死刑的!这个罪名,往往只是强加于反政府主义者。

  五、生命是人类能被夺走的东西中,最宝贵的东西!是自由的基础保障,丢失了生命,一切无从谈起!没有人有权夺走他人的生命,即使是国家也不应具有如此巨大的权威!

  六、被免于死刑处罚的往往是有背景的人群,而被执行死刑的,却恰好是最底层的人群。这种二元法律必须统一!否则公平无从谈起!

  七、从法理上讲,正当防卫只存在于制止犯罪,也就是说,只有犯罪进行的时候,为了制止罪犯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才被允许采取非常手段。当犯罪已经完全停止,则不存在正当防卫了。

  八、从逻辑上讲,一个人杀人是犯罪,一群人杀人也是犯罪。



自强不息 力求上进

2010年3月22日首版 Created on March 22, 2010
2010年3月22日改版 Last updated on March 22,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