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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问 隐 私

── 李学数 ──


只有全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尊重他人隐私的自觉意识和习惯,这个社会才真正称得上是文明社会。
——王新环

  东方人和西方人有一个不同之处是东方人对他人的隐私(privacy) 是太过兴趣。

  不知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连一些在美国受教育及工作的所谓“老中”常常在不知不觉把在中国生活的习惯,带來美国,对同事或邻居“问三道四”,令人不快,因为这是一种不礼貌的行为。有时还听到这样的回答:“这不关你的事!”(It is none of your business.)

  美国妇女不喜欢人问年纪,特别是上年纪之后,对“老”忌讳。年纪的数字是放在“保险柜”里珍藏,问女士年龄是不礼貌的。

  你想想如果你去访问“伊丽莎白·太勞”,你开门见山就问:“伊丽莎白小姐,您贵庚几何?”

  猜猜,她会不会拿脚穿高跟鞋往你头上敲去?

  我在公园散步,时常遇到一些中国老大娘或带孙子在公园玩,或照顾人家的孩子。有时和她们聊天,發现她们往往爱打探人家爱问:“你毎个月赚多少钱?”她们不知道这是“不该问的问题。”

  我通常都笑着回答:“我是这里大学教书的穷教授,薪水很少。现在州政府快要破产,把我毎个月的薪水减薪,我现在穷得快揭不起锅。沒钱买菜,只好种菜。”

  前几天我去车站乘公车,一个流浪汉向我要钱,我对他说我是这大学的教授。我现在与你一样穷,只是比你好一点,我是有房子住。

  这流浪汉听了说:“我了解,你们不会比我有钱。”我想这正应了抗战时中国的教授“越教越穷”的写照。

  我就是不吿诉她们,我赚多少钱。

  我太太吿诉我她工作有一位中国來的同事,好喜欢打听人家的私事。同事有人沒上班,她会问:“为什么ⅩⅩ今天不上班?你知道他……”

  这常引起“老美”同事不快,要扳起脸孔说:"Mind your own business."(管好你自己的事。)

  我和我的美国朋友在一起,我从来不问他们的私事,除非他们本人主动直接的告诉我。

  中国人多不会讲自己干过的坏事或蠢事,但西方人比较坦诚会把他们做过的一些中国人看作“坏事”与你交谈——如果他是对你信任的话。

  我有一个罗马尼亚朋友,他说他原先有一个当护士的女友,但是她不能生育。在他的小弟被车撞死之后,母亲要他找另外一个女人,希望他能传宗接代,他忍痛和同居的护士分手。

  他说他要解决性的问题,于是开车去找妓女。他说他喜欢的一个女人有两个孩子,因吸毒而卖身,他曾载她到家里还拉小提琴给她听。可惜后来她却失踪了。

  这老兄后来获得美国 Fullbright 奖金跑到中美洲一间大学去客座,最后娶了一位漂亮的印度和黑人混血的女学生为妻。

  他认为他以前的生活没有什么可以隐瞒,这是一般中国人不会讲的。

  我昨天在老人中心放映香港记者在高錕获得诺贝尔奖后访谈他与太太的节目,给一些老人看。他们前一个时期有见过高先生。

  我发现记者问私人敏感的问题,高太太不回答,而高錕教授看来很清醒说:“这是小事,没有什么,这是小事。”也不回答,记者给对方一种不舒服的感觉。

  很遗憾这位记者的职业素质不高,别人的隐私,我们没必要知道。对一位有“阿兹海默症”的人穷追猛打,不考虑到这会对人伤害及不尊重。

2010年4月22日

【附录】
检察日报:传媒应担起尊重隐私之责
王新环

  尊重和保护隐私靠法律,也要靠文化。同时不能缺少对民众权利意识的启蒙,对捍卫法律权利的摇旗呐喊。对此,传媒应理所当然地践行社会责任。

  隐私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监视、窥探和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权利。获取他人数据、信息应当使用法律所不禁止的正当手段。制度语境里的隐私和文明是分不开的,隐私作为一项权利更是与文明社会相伴相生。在蛮荒的原始社会,隐私没有任何立足空间。隐私被尊重的程度如何,可以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尊重隐私成为区分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的界标。尊重个人自由和隐私权是文明社会的必要的道德原则。社会越是文明,人们越是对隐私权尊重,法律越是对隐私权提供周备的保护。

  隐私作为一项权利,源于民主社会中的法律规定,但隐私应受尊重内里的要求却首先是从社会文化和道德伦理方面开始的,也与人的自然权利不可分割。我们常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营造尊重隐私的氛围依靠社会所倡导的主流文化来完成的确是千真万确的。只有全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尊重他人隐私的自觉意识和习惯,这个社会才真正称得上是文明社会。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无疑是重要的,但在许多情况下法律保护的效果并不好。这是因为法律的威权功能往往表现在事后补救和事后警示,惩罚说到底只是一种对既成事实的法律评价和处理方式,本质上于事无补。而且宣告性的法律权利必须通过司法正当程序才能最后实现,争议法律事实的确认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作依托。事实上,尊重隐私与传统文化不可分,可以说尊重隐私本身就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通过法律来促进权利体系建立的关键不是求取权利的形式和权利的多样种类,而是催生内在的法律精神。这种法律精神意味着文化建设、传播与生长至关重要。

  传媒是权利启蒙的先驱和主导,在启蒙的过程中不能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目前,我们俯拾即是:今天你可看到媒体在启蒙民众要尊重隐私权,在大声疾呼与抨击侵权的事情。而明天却看到它也在干着侵权的事情。这令人反思:我们这个社会和所处的时代,有没有可以遵循的一以贯之的尊重隐私的文化理念?新闻传媒所倡导的东西背后有没有现代法制理念作支撑?诚然,这不能完全怪罪传媒而主要应归责大的文化环境,毕竟,传媒本身也需要现代民主和法制意识的启蒙。

  启蒙变得如此重要,不仅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文化和传统习惯中缺少一些基本的民主基因,还因为扫盲的普及是行使民主权利的条件之一,语言普及的差异性和语言的多样化依然是中华民族民主启蒙的一个障碍因素。社会文化和伦理制度中缺乏尊重他人隐私的民族文化传统。文化传统中缺乏政治文化中以人权、自由、民主为主导的“人权原教旨主义”。长期的群体和集权式文化与政治传统,导致中国社会的权利意识包括“隐私意识”薄弱,甚至很多人时常无意识的言语与行为都会触及别人的隐私问题。

  法律保护隐私的权利与社会文化主导的尊重隐私习惯一脉相承时,法治的目标便很容易实现。因为文化对民族的影响力远比法律制度更持久、绵长和顽强。变动不居的大千世界何以时刻保持有序运转性和惯常地前进性?这其实皆缘由社会文化因素所决定。民族文化形成巨大的惯性,成为社会演进的动力源。文化成为支配庞大社会体系规则运行的基础性要素。既有形又无形的文化和伦理主导和左右着社会对个人隐私权的态度。

  面临开放的世界和开放的时代,意识形态占据优势的外来文化和伦理中的思想观念,正悄然地影响着中国民主和法制改革事宜。国人渐渐认识到权利对人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何其重要。尊重和保护隐私靠法律,也要靠文化。同时不能缺少对民众权利意识的启蒙,对捍卫法律权利的摇旗呐喊。对此,传媒应理所当然地践行社会公器之道德及责任。

  (作者系北京市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自强不息 力求上进

2010年5月9日首版 Created on May 9, 2010
2010年5月9日改版 Last updated on May 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