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洋大学创校史 ──
(按):五十年代,马来亚包括现在的西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属于英国殖民地。当时,许多华人抱有侨居心理。现今,两国都已经独立。因此,文中有“侨”字的词语,都应该作“华人”解。
全马高中毕业生调查报告 〈 〈 〈
政府批准南大申请注册
星马人士热切盼望早日创立之南洋大学,一九五三年五月五日业获当局批准注册,英文名称为「NANYANG UNIVERSITY」,系在一九四〇年公司注册法令下批准注册者,南大筹委会在最近期间即将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产生董事部,呈报注册地点等工作,关心南大之人士,闻悉当局批准注册后,咸表欣慰。从兹,华侨教育史上将展开无比光辉的新纪元。
筹创南大之工作,目前已按步就班顺利进行中,有关设立文,理,商,工各学院之工作,已臻完成阶段,勘测地段,绘画校舍图则,俱将就绪,校长及各院教授人选即将提出考虑,行见星马侨界展开广大之献金运动,促使最高学府「南大」早日实现。
南大筹委会主席陈六使,五月六日晚特举行记者招待会,宣布南大已蒙当局批准注册,并发表谈话,强调南大纯系研究学术机关,造就人材及各种技术人员以服务本邦,因之担任南大校长,院长,教授,以及校丁者,俱不能有政治色彩,学生入学时,亦应明了南大系研究学问之学府,而非作政治活动之处,愿担任校长,院长教授者,及将入学之学生,俱须明白此项宗旨。
陈氏指出,发展大学之工作,并无止境,南大应具备世界水准,其前途端赖全马人士不断努力,共同负起发展南洋大学之重大任务。
陈氏谈话中首称,自一月间余在福建会馆倡议创办一间大学后,随即获得文化界及侨团侨领及各方面人士之热烈响应,人人皆认马来亚亟需增办一间大学。
陈氏继宣布,南大请求注册后,今已获当局之批准,在未获准前,有人不断在外国报章发表谓无需再办大学,并暗示政府必然不赞成,彼等站在反对地位,对事实实有误会。在未进行注册之前,最高专员麦唐纳氏曾邀请同人会商,依余之看法,政府既极贤明,麦氏与余所言亦无丝毫反对之意,不过彼诚恐大学办后,徒有名无实,办得不好而已。今证诸事实,余之看法并不谬,政府今已批准南洋大学之注册矣。
陈氏称,全马民众诚应作最大之努力,使大学早观厥成,不仅成绩要好,且能成为世界水准之学府,俾所培养之学生有极好之成绩,为地方服务,希望全马人士共负仔肩,并创立南大,发展南大而各尽最大之努力。
渠又指出谓,当政府未批注册时吾人即已有把握,认必获邀准,因之对筹划南大之工作并未中辍,不仅已经勘测校地,且已请黄庆祥氏负责拟绘大学图测,一俟竣事,即将兴工建筑。
陈氏称,南大已获福建会馆献地五六百英亩为校址,该地环境清幽僻静,极适作为研究学术之最高学府用途,如谓地须近交通大路,余知李光前先生在武吉知马路边拥有一片数百英亩之地,亦有意献予南大,但吾人认为星市交通方便,井无所谓偏僻,吾人特选裕廊路福建会馆所献之地取其清幽临海而已。
关于南大之宗旨,余已屡有声明,已述者兹不重复,今欲补充一二:
吾人认为,担任南大校长,院长,教授,助教,讲师,以至校丁者,应无政治作用及无政治关系之人士,吾人始予聘任,学生入学亦然,故此,被聘之教授及其他人员以及入学之学生,俱应认识此项宗旨,设沾有政治作用及有政治关系者,吾人不聘其任职,亦不允其入学,在学校内吾人绝不使染有政治色彩,只使之成为纯粹研究学术文化之机关,有益地方及政府,提高文化水准,培养人才及技术人员,服务本邦而已,余事先声明,幸将来不致有既聘请者,或既入学者,有因不合上述宗旨而被摈出校外之事。
陈氏继声称,余已宣布,余为建立南大,将捐资数百万元,同时必欲看到建设大学之功已成,学生已入学时,余始愿卸去仔肩。他日发展至何地步,胥视全马人士之力量及全力负责,此事全马人士,人人有责,须知,世界各国大学之发展进步,皆系无止境者。
陈氏宣称,南大既获准注册,最近期间即将召开全体筹委会议,产生校董部,希望全马热心人士,踊跃捐输,各州组织机构,以南洋大学名义展开活动,并在银行开立户口,存放捐款。
南洋大学有限公司章程
(甲) 总则
第一条: | 本公司定名为「南洋大学有限公司」。 | ||||||||||||||||||||||||||||||||||||||||||||||||
第二条: | 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设在新加坡殖民地内。 | ||||||||||||||||||||||||||||||||||||||||||||||||
第三条: | 本公司创设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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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本公司之任何收入及财产将纯粹用以促进本章程规定之目的,不得将其任何部份红利,花红,或盈利,或其他利润方式,直接或间接发给或转让予本公司会员,此种规定并不妨碍本公司对服务人员及差役之工作发给酬劳金,亦不妨碍本公司对所借款项付还不超过每年八巴仙之利息,或对本公司执行委员租与本公司之厝屋付还合理之租金,又本公司之执行委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务而领取辛金,且除取回代垫费用或贷款利息或厝屋租金外,不得收受公司之任何金钱利益或其他代价之酬劳。但本公司执行委员如为铁道公司,煤气公司,电火公司,自来水公司,电报公司,或电话公司之股东,并不妨碍该公司收受本公司之金钱利益或其他代价之酬劳,至于其他性质之公司,如本公司之执行委员为该公司之股东,惟其所占股额不超过全数百份之一,亦不妨碍该公司收受本公司之金钱利益或其他代价之酬劳。 | ||||||||||||||||||||||||||||||||||||||||||||||||
第五条: | 本公司会员仅负有限之责任。 | ||||||||||||||||||||||||||||||||||||||||||||||||
第六条: | 会员为会员期间或退会后一年内,如本公司结束,则该会员须负责向本公司付出不超过五千元之款项,以便清偿其为会员时本公司所负之债务,及办理公司结束之一切费用。 | ||||||||||||||||||||||||||||||||||||||||||||||||
第七条: | 如本公司结束,除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之财产本公司不得将该财产分配与各会员,而须将之让给与本公司宗旨相同之机构,且该机构须有与本公司总则第四条禁止将财产分配与会员之相同规定,至于此种机关之选择,则于本公司结束时或将结束时由会员开会决定之,如会员不开会决定,则由有权管理慈善基金之高等法院法官决定之,如无与本公司宗旨相同之机构,则将该财产供慈善之用。 | ||||||||||||||||||||||||||||||||||||||||||||||||
第八条: | 本公司对于现金之收支及资产负债等等,须有详确之账目。此项账目,在本公司规定之时间及方式内,应准许会员检查,每年最少须将该项账目交一个或多个合格会计师查核一次,然后由该会计师证明之。 |
(乙) 细则
第一条: | 释义
法令:指一九四〇年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公司之现行法令。 章程:指本公司所订章程或以后根据特别议决案所修订之章程。 执行委员会:依章程产生之执行委员会。 办事处:指公司之注册办事处。 秘书:包括任何临时被委任以执行秘书职务之人士。 图章:指公司之图章。 书面:包括印刷,石印及其他用以代表文字或传达文字之任何工具。 公司法内对各字之定义,除特别指明外将同样适用于本章程。 | ||||||||||||||||||||||||||||||||||||||||||
第二条: | 为注册起见,本公司会员定为二千五百名。 | ||||||||||||||||||||||||||||||||||||||||||
第三条: | 本公司业务上如有需要之时,执行委员会得将会员人数增加。 | ||||||||||||||||||||||||||||||||||||||||||
第四条: | 本公司组织法中之发起人及以后依章程加入为会员者,将为本公司之会员,并在本公司之会员名表内照为登记。 | ||||||||||||||||||||||||||||||||||||||||||
第五条: | 任何人如欲加入本公司为会员,须经本公司执行委员会批准,执行委员会对于要求加入为会员人士有取舍之绝对权限。 | ||||||||||||||||||||||||||||||||||||||||||
第六条: | 凡欲加入本公司为会员者,须填具执行委员会所规定之申请书,并附款项一千元或执行委员会以后另行规定之数额。 | ||||||||||||||||||||||||||||||||||||||||||
第七条: | 本公司会员之权利系属个人性质,不得转让,会员如有死亡,其权利即告终止。 | ||||||||||||||||||||||||||||||||||||||||||
第八条: | 本公司会员如欲退出公司,须向本公司发出一个月之通知书,期满之日即认为非本公司会员。 | ||||||||||||||||||||||||||||||||||||||||||
第九条: | 有神经病或神经失常者,未成年者或已婚妇女不得登记为本公司会员。如发觉会员权利落在有神经病或神经失常者或未成年者身上,则此项权利应即停止,直至该权利赋与无上述缺点之其他人士。 | ||||||||||||||||||||||||||||||||||||||||||
第十条: | 凡属会员须尽力促进本公司之利益,贯澈本公司之宗旨及遵守本公司之一切章程。 | ||||||||||||||||||||||||||||||||||||||||||
第十一条: | 执行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得随时用书面通知任何会员退出本公司,是项通知书一经发出,同年年终该会员即被认为非本公司会员。 | ||||||||||||||||||||||||||||||||||||||||||
第十二条: | 会员大会之召开,将依照下列条文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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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本公司之事务由执行委员会执行之,其人数至少为十人至多不得逾二百五十人,第一次执行委员会之委员,由曾在本公司章程签名之发起人推举之。 | ||||||||||||||||||||||||||||||||||||||||||
第十四条: | 执行委员会有权随时委任其他执行委员,但其人数不得逾本章程所规定之最高额,按照本条所委任之执行委员,必须于下届常年会员大会退休,但得重行当选为执行委员。 | ||||||||||||||||||||||||||||||||||||||||||
第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按照其他有效协定所规定之事项执行委员职务应即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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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公司之一切事务由执行委员会执行之,执行委员会为公司之发展起见,得为公司注册及给付给一切费用并行使公司一切权利,除公司法或本章程有明文规定须由会员大会行使之职务外,执行委员会得代表公司行使一切职务。又执行委员所作之行为,以后如由会员大会加以限制者,对于已作之行为亦不能作为无效。 | ||||||||||||||||||||||||||||||||||||||||||
第十七条: | 执行委员会得以任何方式为本公司筹款。 | ||||||||||||||||||||||||||||||||||||||||||
第十八条: | 执行委员会委员有缺额时,并不影响其为本公司行使一切职务,但执行委员会人数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之最低额时,该委员会仅有权填补该委员之缺额,或召开会员大会,而不得行使其他职务。 | ||||||||||||||||||||||||||||||||||||||||||
第十九条: |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执行委员会三分之一之委员或最接近三分之一数额之委员,必须于一九五四年及以后每届常年大会退休。 | ||||||||||||||||||||||||||||||||||||||||||
第二十条: | 退休之执行委员必须为任期最长之执行委员。如执行委员之任期相同者,除另有其他约定外,以抽签方式决定何人应行退休,退休之执行委员得重行当选为执行委员,并须在退休之会议中行使其职务。 | ||||||||||||||||||||||||||||||||||||||||||
第廿一条: | 退休之执行委员重行当选为执行委员,得在当选之会员大会行使执行委员职务,初次当选之执行委员,如欲在当选之会员大会行使执行委员之职务,必须在会员大会会议前四日以上廿一日以内,由推举其为执行委员者以书面向本公司秘书表示推举之意,并由其本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秘书,如获当选,愿意担任执行委员之职。 | ||||||||||||||||||||||||||||||||||||||||||
第廿二条: | 本公司会员大会得增加或减少执行委员之人数,并得决定此增加或减少之人数,应根据何种方式退休,亦得推选增加之执行委员,但此规定并不能解释为会员大会不经特种议决案即有权解除执行委员之职责。 | ||||||||||||||||||||||||||||||||||||||||||
第廿三条: | 执行委员会遇有遗缺时,执行委员会得填补之,但填补之执行委员之任期至下届常年会员大会闭会时终了,若于该常年会员大会重行被选为执行委员,得连任之。 | ||||||||||||||||||||||||||||||||||||||||||
第廿四条: | 执行委员会可随时开会执行公司之事务,并可展延会议日期,或任意对会议加以任何规定并决定会议之法定人数,除执行委员会另有规定外,法定人数为七人,会议时所发生各问题,以多数表决之。 | ||||||||||||||||||||||||||||||||||||||||||
第廿五条: | 执行委员一人得随时召开执行委员会,本公司秘书经执行委员一人要求,亦应随时召开执行委员会。 | ||||||||||||||||||||||||||||||||||||||||||
第廿六条: | 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推举一主席,以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若未推举主席,或在任何一会议主席于指定开会之时间十五分钟尚未出席者得另行在到会之执行委员中推举一人为主席。 | ||||||||||||||||||||||||||||||||||||||||||
第廿七条: | 执行委员会得授权于小组委员会,而小组委员会系由执行委员一人或多人组成之。小组委员会必须遵照执行委员会所指定之限度行使其受托之职务。 | ||||||||||||||||||||||||||||||||||||||||||
第廿八条: | 凡执行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或个人以执行委员之名义用善意为本公司所作之行为,及后如发觉执行委员之委任有不完善处,仍应推定所作之行为为有效。 | ||||||||||||||||||||||||||||||||||||||||||
第廿九条: | 执行委员会对于会员大会会议,职员之委任,执行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会议,每会议到会人数及会议时所执行之事务,必须有适当之记录,此项记录,经该会议主席或下届会议主席签名后,即成为绝对有效之证件。 | ||||||||||||||||||||||||||||||||||||||||||
第三十条: | 经全体执行委员会签名所通过之书面议决案,其効力与执行委员会会议所通过之议决案完全相同,如委员中有不在新加坡或马来亚联合邦者,凡经所有其他执行委员签名以书面通过之议决案,亦属有效。 | ||||||||||||||||||||||||||||||||||||||||||
第卅一条: | 盖用本公司之图章,必须根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并至少有执行委员一人或本公司秘书或另一执行委员会所委派之人士在场,并在同一文件上签署。为保护用善意与本公司营业之人士,凡有此项签署者,即构成绝对有効之证件,证明此项图章系合法盖用。本公司得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之一切权利,而此项权利系由公司授权于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 ||||||||||||||||||||||||||||||||||||||||||
第卅二条: | 执行委员会应备有下列账目:
(一)公司资产负债表。 (二)公司收支表及有关收支之各事项。 (三)公司买卖之货物表。 此项账目必须存放于事务所或执行委员会所指定之处所,供本公司会员之查阅。 | ||||||||||||||||||||||||||||||||||||||||||
第卅三条: | 执行委员会每年应备具公司之损益表及结册,向会员大会提出此项损益表及结册,必须自前次终结之日期开始,如为首次损益表或结册,则自公司注册之日开始,又其所载最后日期不得逾开会前六个月,此项损益表及结册必须附有公司法所规定之报告文件,及其他单据。执行委员会之报告中应说明该会所建议给付之红利及应划出之保留资金。会计师之报告必须附于结册内,并于召开常年大会时宣读,并依据公司法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供诸会员查阅。 | ||||||||||||||||||||||||||||||||||||||||||
第卅四条: | 公司之账目每年至少审查一次,关于损益表结册之真确与否,应由一个或多个会计师审查之,并必须遵照一九四〇年公司法一百三十二,一百三十三,一百三十四及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及与审查账目有关之一切修改法令。 | ||||||||||||||||||||||||||||||||||||||||||
第卅五条: | 本公司之通告或任何文件,可送交会员本人,或以贴足邮票之邮件,依照会员登记簿所载之会员地址寄交会员。 | ||||||||||||||||||||||||||||||||||||||||||
第卅六条: | 发给会员之通告如数人共同为一会员,则只须送达于会员登记簿首先登记者之地址,即视为已送达于数人。 | ||||||||||||||||||||||||||||||||||||||||||
第卅七条: | 会员登记簿如载明某会员之地址不在新加坡或马来联邦境内,则本公司不必发给通告予该会员,但如会员随时通知其在新加坡或马来联邦之通讯处者,不在此限。 | ||||||||||||||||||||||||||||||||||||||||||
第卅八条: | 会员中有死亡或宣告破产者,本公司得以邮件通告可以享受该会员权益之人士或该会员之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但以有上列人士之新加坡地址者为限,如无地址即依照该会员未死亡前或未宣告破产前通告之方式通告之。 | ||||||||||||||||||||||||||||||||||||||||||
第卅九条: | 任何通告或文件,如系邮递者,则送入邮局后即推定业已送达。欲证明通告或文件之业已送达,只须证明藏有通告或文件之信件,曾写明姓名地址并贴有足够之邮票投入邮筒。 | ||||||||||||||||||||||||||||||||||||||||||
第四十条: | 执行委员及其他负责人员,因执行其职务所受任何损失或所负义务(包括一九四〇年公司法一五四条但书 C 款所载各义务)本公司负赔偿之责,但如公司法第一五四条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
设计委员会提出报告
南洋大学筹备委员会设计委员会,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时,假丹戎禺俱乐部,举行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南洋大学初步计划草案大纲,将提交二十九日下午四时,在中华总商会召开之南大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核。
南洋大学初步计划草案,决定设立文理工商农五学院,而(一)文学院拟设中文、东方语文(先办中文,以及巫、印、暹、缅等文),西方语文(先办英文次及德法等其他西文),教育,新闻五系。(二)理学院拟设数理,化学,生物,地质四系。(三)商学院拟设经济,会计,工商管理,国际贸易,银行保险五系。(四)农学院拟设农艺,园艺,畜牧,渔业,农业经济五系。(五)工学院拟设土木,化工,机械,电机,矿冶五系。
计划草案决定,校舍以图书馆礼堂合一建筑物为中心,俟人数多时再另建礼堂。为上课用,似宜先建文学科学二馆。商农工各系可分别假二馆上课。以容五百人为度,男女宿舍各二座,共容五百人。另建可容三百人之食堂,教职员住所。除校长住宅外,假定三十四间,供有眷之助教以上人员住。四十间供有眷助教住,单身者可住宿舍。
计划草案中认为,南洋大学于裕廊律校址,弊多利少。有利者四,(一)校址离市区远,学生不致染恶习。(二)环境清静,师生可专心于学术之研究,(三)校址面积大,有利将来之发展扩充。(四)校址地皮由福建会馆献赠,可省一笔费用。而有十大弊端,(一)校址山坡起伏,一片荒芜,开垦建校,所费甚巨。(二)校址附近海外电报局发射站,电杆林立,电波将影响工学院之研究。(三)战争爆发,该处颇危险,(四)裕廊律道路弯曲,且沿途车辆多,对师生之交通危险,(五)大学为辅导社会,而不宜与市区隔绝太远。(六)世界各国名人学者欲参观不方便,(七)离市区遥远,学生非住校不可,(八)学生住校,须建宿舍,费用则大,(九)由于上述两端,学生住校,须多缴膳费,如此非富家子弟,恐不易入学,(十)该处多蚊虫,如设大学,须建立疗养所,以确保师生之健康。
计划草案对南大组织事,认为,董事会须有工商教育文化及他界代表。常务董事九人至十人,惟须有一人以上代表教育文化界。教授等宜设遴选委员会慎加选择。
设计委员全体会议主席庄泽宜博士,会中对南大经费与薪津,决定请秘书处分函索阅台湾,香港,马来亚,锡兰,菲律宾,印尼,仰光,暹罗,加尔各答等大学之薪津与经费情形,一并呈交筹委会研究。
南洋大学筹委会主席陈六使氏于设计委员会议席上重申创办南洋大学之建校基金,与十年经费,有绝对把握。陈氏称,诸设计委员热烈出席今日会议,且努力设计南大创校计划,非常感激。经诸委员十二次会议设计之南大初步计划草案,将于筹委会议中提出讨论。余明白创办南大千头万绪,将来仍诸多困难,惟余认为,目前创办南大,比三十年前创办华侨中学容易。因当时华侨智识水准低,不知中学教育之重要。如今情形不同,华侨皆知大学教育之需要。三十年前,创办华侨中学之风气,影响星马各地,三十年来,中学林立。如此,南大于新加坡创办,相信二三十年后,星马各地实有可能次第创办几间大学
陈氏继称:余于二年前经谈及创办大学事,盖余认为三年不办,五年定要办成,五年不成功,则马来亚文化水准将较世界各地者为低。年来余鉴于政府锐意发展英校之政策,吾人不早日兴办大学,则马来亚中国文化将被消灭。因此,乃出而号召,获得全马侨胞热烈响应。现在南洋大学之注册经得政府批准,吾人必须共同努力,使南洋大学早日成功。余于侨团大会中曾经发表,南洋大学如依照中国著名大学创办,收容数百名至千余名学生,其创办费与十年经费余绝对有把握。余虽无大学资格,惟余认为,凡事无论大小,只要有人提倡,定能完成,南洋大学定要办成,能筹数百万办数百万,则将来日益扩展,成为世界著名之一大学。
黄奕欢氏亦称:陈六使先生号召创办南洋大学,已获政府批准,实为华侨数百年文化历史之新纪元,蒙诸设计委员费时努力设计完成,吾人深表谢意,惟吾人为华侨之文化,还须共同努力,肩负创办南洋大学之重任。
庄泽宣氏于会议中首称:本委员会草拟之南洋大学初步计划草案,旨供南大董事会教务委员会与校长之参考。不能谓为正式之决定。盖因将来须视实际情形,而逐步实施,惟请诸位对所拟就之大纲发表意见。
林总称:工学院因经费问题可缓办,目下青年学生多喜研读工科。
许云樵认为,中文系应独立。不应包括在东方语文学系之内。冯列山亦认为,文学院应设历史地理学系。张瘦石赞成许氏之意见。潘国渠则认为,五学院皆为本邦实际情形之需要。连士升称:商学院,应有经济系,刘抗则主张,文学院应有艺术科。冯列山主张艺术科应归文学院之教育系中。庄泽宣认为工学院宜有矿冶系。
何葆仁提出起草小组委会之意见,认为,裕廊律为南大校址,仅有四利而有十弊。同时,并认为,世界著名大学牛津,剑桥设于郊外,惟哥伦比亚,哈佛,耶鲁则于市区。
庄泽宣称,吾人不应以目前之便利,而以范围小之所在为校址。应放远眼光,须知大学之发展,将来是惊人者。如办农学院,非有二百英亩地不可。否则亦至少须有百五十英亩。庄氏举出例子,梹城锺灵中学现欲求发展,觅地很困难。
继讨论南大经费与薪津事,议决分函东南各大学,请寄有关薪津及经费参考资料,以供南大董事之参考。
最后庄泽宣称:由于南大注册已获批准,筹委会将改组,董事会将成立,本设计委员会之工作至此可告一段落。连士升称:南大于注册未获准前所设之宣传组,乃为暂时者,今注册获批准,最困难之一关已打破,董事会即将产生。希望南洋大学之创办于陈六使先生领导下,一帆风顺,早日成功。
出席会议之设计委员,有庄泽宣,何葆仁,刘抗,庄竹林,冯列山,陈人浩,连士升,林总,潘国渠,张瘦石,许云樵,林天骥,刘明君等。
南洋大学校舍建筑设计师黄庆祥五月七日向记者发表称,南大倡办人已计划耗资五百万元,以建筑裕廊律之校舍。
彼谓,南大校舍之设计,将采取美英国设计之优点,共冶一炉,彼称,英国大学建筑之体式,其优点为,每一学院收容之学生将不超过百名以上,根据一般经验,学生之数目如此,则较易获得教学效果,美国之建筑体式,则注重有充份场地,以作各种运动游戏之用,教室之建筑,则尽量使其能容纳最多数之学生。
由于协助创办大学之教授多数为美国留学生,美国式建筑将能为彼等所接受。
南大倡办人一旦决定学院,礼堂,宿舍及各种场地之数目后,即可开始绘制建筑图样。
〉 〉 〉 陈六使宣布捐献五百万元
(录自《南洋大学创校史》第三章,1956年,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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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15日首版 Created on September 15, 2013
2018年08月07日改版 Last updated on August 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