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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困难步入坦途

── 南洋大学创校史 ──


(按):五十年代,马来亚包括现在的西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属于英国殖民地。当时,许多华人抱有侨居心理。现今,两国都已经独立。因此,文中有“侨”字的词语,都应该作“华人”解。

执委会成立连瀛洲捐巨欵

  一九五三年五月廿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南洋大学执行委员会在中华总商会举行首次会议。

  出席者:连瀛洲,柯进来,陈锡九,高德根,黄奕欢,杨缵文,胡文虎,李亮琪,李玉荣,符致逢,陈六使。列席者:王世熊,曾则舆,张子秋。主席陈六使  记录张千秋。

  主席宣布开会后致词称:南洋大学自本月五日本坡公司注册官批准注册之日起已成一个法律承认之组织以后,一切进行均须根据注册章程及公司法办理方能得到法律之保障。依章程规定,南大之执行机构英文称为 COUNCIL 中文可译为执行委员会或董事会,在此机构之下,可设各种委员会,进行各方面事务,创立南大为百年树人大计,吾人为集合星马同侨力量起见,执行委员会自应由新加坡及联合邦各州代表组织而成,俾可代表星马侨胞负责南大全部行政,在执行委员会之下则拟分设新加坡及联合邦各州之委员会,负责策划及募捐工作,新加坡委员会经于日前成立,由旧时筹委续任委员,并授权本人进行南大事务,惟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后必须于注册之日起廿八日内将公司注册办事处向公司注册官注册,而能决定公司之注册办事处者,仅为公司之执行委员,且目下南大亟待办理事务正多,最要者如(一)向联合邦政府备案,然后各州委员会方能成立,(二)向星马两地政府申请豁免捐款所得税,然后方能展开募捐运动,除成立执行委员会外,实无其他合法机构可以代表南大行事,本人与诸位发起人再三考虑,结果认为不宜再事迁延,应即遵照公司法由签名申请注册人士选出执行委员十一人,先行成立执委员会,惟保留十一个席位,以待联合邦各州委员会成立之后选派代表参加(全体董事最少十一人最多廿五人)。

  一,章程注册发起人陈六使,陈锡九,高德根,杨缵文,连瀛洲,李玉荣,李亮琪,符致逢,柯进来,九人签名委任陈六使,胡文虎,陈锡九,高德根,杨缵文,连瀛洲,李玉荣,李亮琪,符致逢,柯进来,黄奕欢十一人为首批执行员。

  二,首批执行委员就职。

  三,推选主席,符致逢举陈六使为执行委员会主席,李玉荣附议通过。

  四,选定秘书,李亮琪提议委任王世熊为执行委员会秘书,连瀛洲附议通过。

  五,选定律师,李亮琪提议委任 DREW & NAPIER 律师事务所为执行委员会律师,连瀛洲附议通过。

  六,推选财政,连瀛洲举陈锡九高德根两人为执行委员会财政,黄奕欢附议通过。

  七,选定会计师议决授权主席物色适当人选通过。

  八,决定南洋大学注册办事处地址,李亮琪提议南洋大学注册办事处设在星加坡禧街四十七号中华总商会内并授权秘书向公司注册官注册,符致逢附议通过。

  九,核准会员入会表格,连瀛洲将会员入会表格当众宣读后提议照为核准,符致逢附议通过。

  十,决定向联合邦政府注册南大分公司事。

  十一,决定联合邦方面之临时负责人事。
  连瀛洲提议本公司应即向联合邦政府注册分公司并委任 DREW& NAPIER 律师事务所之吉隆坡合伙人为本公司在联合邦公司之临时负责人及以该律师事务所在吉隆坡之办事处为分公司之临时办事处。

  十二,决定向新加坡及联合邦申请豁免捐款所得税事黄奕欢提议本公司应即向星马两地政府申请豁免捐款所得税以便展开募捐工作,高德根附议通过。

  十三,选定来往银行黄奕欢提议本公司得与下列任何银行来往:(一)华侨银行(二)华联银行(三)崇侨银行(四)万兴利银行(五)四海通银行(六)利华银行(七)大华银行(八)THE CHARTERED BANK OF INDIA AUSTRALIA AND CHINA(九)EASTERN BANK LIMITED(十)MERCANTILE BANK OF INDIA LIMITED (十一)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BPARATION 李亮琪附议众赞成通过。

  十四,决定支票及其他重要文件负责签署人选,黄奕欢提议负责签署人分为两组(甲)组为陈六使陈锡九(乙)组为高德根王世熊,本公司支票及重要文件应由(甲)组两人之一签名再由(乙)组两人之一附署方能发生效力,李亮琪附议通过。

  主席继称,今后南大一切进行当照法律手续办理,关于大学之设计工作,以前曾请专家为设计委员草拟南大初步计划,总共集会十二次每次三四小时,耗费不少精神,吾人另外委托数位再行设计,惟以前草案,如有长处,当为保留,目前最重要工作为向联合邦备案及向星马两地政府申请豁免捐款所得税以便成立各州委员会及进行募捐,吾人拟请连瀛洲黄奕欢两君前往联合邦与各州联络并协助推动募捐工作,顺便征询各地侨贤对建设南大意见,兄弟始终认为创办中国式之大学吾人可有把握,根据马大估计,每名学生每年须贴三四千元,如照中国式之大学按算每名每年至多贴千余元便可足够。

  连瀛洲谓,创办南大之需要主席已屡有宣示,无庸赘述,陈六使先生为兄弟多年老友,者番倡办南大确系一种伟大事业,在陈先生领导之下,现在注册亦已成功,朋友中能有此种杰出人才,吾深觉荣幸,兄弟近因事忙,能力有限,对于社会工作贡献不多,此次陈先生命与黄奕欢先生同往联合邦为南大进行联络工作,公谊私情均不容辞,大学之设,乃吾侨百年树人大计,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凡属侨胞皆有责任,兄弟些少资财俱在商场周转,虽无闲钱,但陈先生既慨捐五百万元以为吾人示范,兄弟岂可毫无表示,兹特斗胆认捐廿五万元,一半作为建校基金,一半作为以后常年经费,星马同侨富有者盈千累万,望各献出经济力量,完成伟业,适才陈六使先生谓二千元即可栽培一个大学生,如一人不能捐二千元,集十人百人之力当能捐足二千元以栽培一个大学生,星马侨胞三百万人,为每人能捐廿元已是六千万元,南大前途何愁不光明(众皆鼓掌)。

  主席谓,连瀛洲先生慨捐廿五万元以充南大建校基金及常年经费,热心教育诚堪钦佩,本人与连先生相交多年,深知其为人,乐于赞助公益事业,惟连先生谓南大系兄弟倡办殊不敢当,如所周知,胡文虎李光前两先生对南大亦甚赞成,不过兄弟在福建会馆提出之时,胡先生适在香港,李先生则在欧洲耳,至于在座诸君,兄弟前与谈及亦无不极力支持,所以大家皆是南大发起人,现在建设南大校舍之首要工作将由柯进来君负责。

  黄奕欢谓,关于南大校址问题,柯进来先生日前曾再往裕廊查勘,认为十五英里半地方合适建校详细情形现请柯先生报告。

  柯进来称,主席欲兄弟负责建筑校舍工作,兄弟非常乐意接受,余虽非博士专家,不过,对于建筑稍有点经验而已,兄弟日前再往裕廊视察发觉十五英里半地势平坦,又近大路,自来水管及电话线俱已到达该地阔约三百四十英亩,建筑校舍似甚适宜,现在虽有亚答屋数间,彼等已有表示,如大学要用,只要津贴多少自当搬迁,大家如认为合意即可绘图进行工作。

  连瀛洲则认为十四英里处地势较高建后依山面海,风景宜人,且地点较阔,堪资发展,仍以十四英里地方为佳,并指出,报载基督教会拟在南风旅馆创办国专中学,南大殊无理由不可在裕廊建校。

  最后议决俟主席偕同全体执委订期前往视察后始作决定。

  无他议案,主席宣布散会。

执委会函各地共策大业

  南洋大学执行委员会依照注册章程规定,于五月廿二日正式成立,主席为陈六使,委员为胡文虎,陈锡九,高德根,杨缵文,连瀛洲,李玉荣,李亮琪,符致逢,柯进来,黄奕欢,该委员会亦经向马来亚联合邦政府备案,俾各州委员会早日成立,同时,向星马两地申请豁免捐款所得税,以便积极展开筹募南大建校基金运动,使南洋大学早日成功。

  南洋大学校址经正式决定设于裕廊律福建会馆所献赠之五百英亩地段,盖水电供应皆无问题,且占地广阔,南大将来扩展容易,地势岗峦起伏,滨海背山,环境优美,风景宜人,诚为研究学术,修心养性之胜地,南洋大学之建校工作即将展开,首先将动工修路,然后次第兴建礼堂,图书馆与各学院等。

  南洋大学执行委员会议决派连瀛洲,黄奕欢两氏于加冕大典后前往联合邦,作巡回旅行,向各州委员会报告南大筹备经过,及征询各地侨贤,对建设南大意见,该委会主席陈六使氏特于五月廿九日分函全马十一州南大筹委会,及中华总商会,希望各地能于六月底以前,召开南大委员会议,日期先行通知,以便连黄两君编定日程,前往参加,共促南大早日实现,公函志后:

  迳启者,南洋大学自倡办以来,蒙星马各地侨胞热烈响应,全力支援,盛况空前,人心振奋,本月五日新嘉坡公司注册官批准注册,南大之法律地位现已确立,根据注册章程及公司法,南大之全部行政,应由执行委员会负责,且应于注册之日起廿八日内,成立执行委员会,在该执委会之下,则可分设各种委员会,协助策划及募捐工作,为符合章程及公司法起见,新嘉坡筹备委员会已于本月十九日宣告解散,即日成立南洋大学新嘉坡委员会,由原有筹委续任委员,本月廿二日复由申请注册之发起人,委任十一人为首批执委,先行成立执行委员会,以便代表南大办理各种事务,除议决委任 DREW & NAPIER 律师事务所为南大在联合邦方面之临时负责人,即日进行向联合邦政府备案外,并已保留十一个执委席位,以待联合邦各州委员会成立之后,选派代表充任,共同负责南大一切行政。

  兹据×月×日大函,贵地筹委分会早已成立,敢请与新加坡采取同一行动,将筹委分会改组,为南洋大学××委员会,事关吾侨百年树人大计,尚希加速进行,共促南大早日实现,又本会决于加冕周后,派执委连瀛洲先生与黄奕欢先生前往联合邦作巡回旅行,向各州委员会报告南大筹备经过,及征询各地侨贤,对建设南大意见,希望贵州地委员会,能于六月底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并将开会日期先行通知本会,以便连黄二君编定旅行日程,赶往参加,是为至盼,此致南大筹委会彭亨州,登嘉楼州,吉兰丹州,马六甲各分会。

南洋大学执行委员会主席陈六使启。一九五三年五月廿九日。

  (致各地中华总商会函首段与致上述彭亨州等筹委会者同)下称:

  贵地如已成立筹委分会,敢请改组为南洋大学××委员会,如未成立筹委分会,则请组织南洋大学××委员会,事关吾侨百年树人大计,尚希加速进行,共促南大早日实现,又本会决于加冕周后,派执委连瀛洲先生与黄奕欢先生前往联合邦作巡回旅行,向各州委员会报告南大筹备经过及征询各地侨贤对建设南大意见,希望贵州地委员会能于六月底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并将开会日期先行通知本会,以便连黄二君编定旅行日期,赶往参加,是为至盼,此致

  霹雳,雪兰莪,吉打,梹榔屿,森美兰,玻璃市中华总商会,柔佛中华商会联合会。

南洋大学执行委员会主席陈六使启。一九五三年,五,廿九。

  南洋大学新加坡委员会主席陈六使氏对设计南大初步计划之全体委员,努力为公之精神,深表钦敬,于五三年五月廿二日致函设计委员会主席庄泽宣博士表示谢意,其原函如次:

  敬启者,本会由第二次南洋大学筹备委员会议中产生,即日起,原有之筹委会已宣告取消。顷据第二次筹备委员会议纪录,对贵会小组起草委员会拟定之计划书,殚心积虑,缜密周详。诸公戮力为公之精神,坚苦卓绝,至深感纫。本会自当郑重研讨斟酌实行,以副盛谊。相应先函奉达,藉鸣谢悃。并希代向全体设计委员致意,无任感荷之至,此致

南洋大学设计委员会主席庄泽宣先生

南洋大学新加坡委员会主席陈六使启。一九五三,五,廿二。

  南洋大学执行委员会,六月初聘定星洲 GATTEY & BATEMAN 会计公司为该校之查账员,该公司经理复函表示允按照慈善机关之收费标准,为南大担负查账工作。

  南洋大学执行委员会,六月廿五日业接获法律顾问之通知,谓南大经获得马来亚联合邦政府之批准注册,由是,南大在星加坡及马来亚联合邦之法律地位既已确立,一切进行工作当可达到预期目标,南大法律顾问亦经正式致函当局请求豁免南大捐款之所得税。

正式选定裕廊建筑校舍

  一九五三年六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四时,南洋大学新加坡委员会,在总商会举行首次会议。

  出席者:陈六使,陈锡九,高德根,杨缵文,李俊承,李伟南,李振殿,王相贤,柯进来,李光前,杨绍璘,黄奕欢,符致逢,陈治云,李亮琪,林庆年,江克武,列席者王世熊,曾则舆,张子秋。

  主席陈六使,纪录张子秋。

  复准前期议案,众认无讹通过。

  主席报告称:一,南大获准注册后,经已依照法律手续向联合邦备案及向星马两地底请求豁免捐款所得税,联合邦备案事谅无问题,豁免捐款所得税事,依律师意见应可获准,余认为即使政府目前不批准亦无问题,吾人可将一切捐款暂时记作借款,因政府官员及政策不致无期不变,将来总有批准之一日也。

  二,根据各地中学寄来调查表加以统计,将来拟入南大求学学生约有数百名,至于开办先修班事,目前未有校长教授暂时似不能进行。

  三,关于南大经费问题照设计委员会设计,星马侨胞恐无能力负担,如办中国式之大学,吾人或有把握,目下各界捐款,计南洋商报已收到十五万余元,怡保锺森胡曰皆两位先生各五万元,胡文虎先生六万元,彼等或者能再多捐些,此外尚有南洋商报及全马自由车商会各捐十年经费一百万元。

  四,联合邦方面日来已有二三州来函订定开会日期,连瀛洲黄奕欢两位先生不日即将动员前往各地参加会议。

  讨论如何筹款事。

  黄奕欢君谓南大之创办,基金愈多基础便愈坚固,欲求基金之多,须展开大规模之募捐运动,根据过去经验,募捐办法可一方面联合各帮人士组织特别队,向有力侨胞劝募巨款,一方面由各帮侨团分别发动侨胞捐献使能普遍,大学之设系百年教育大计,需要长期经济支持,星马侨胞为能认识此事之重要性,人人切实负责努力,前途定必光明,现在是否仍照此种办法进行,应请大家讨论。

  李光前君谓筹募南大基金可由本会之十二个社团委员推动或由本会全体委员组织募捐委员会亦无不可。

  连瀛洲君赞同李光前君意见,认为该十二社团系各帮之重要社团,且中华总商会马华公会星洲分会,树胶公会亦已包括在内,相信由该十二团体负责进行必有良好成绩,本日会议后即致函各该团体请其积极推动。

  林庆年君谓筹委会以前有致函该十二团体请其组织募捐队迄今尚无动静,若再去函恐无效果。

  陈锡九君谓,由该十二团体分头募捐恐有抵触,认为须组织一个总机构请各帮侨领参加,效力较大,亦不紊乱,惟募捐工作除组织健全外,尚须把握时机,可各先举行一个小组研究组织及进行办法,交下次会议通过再行发动,柯进来君附议,主席付表决众皆赞成通过。

  李振殿君主张在未发动募捐运动前先个别疏通有实力而能出大钱者,并将认捐数额宣布以壮声势。主席即请在座提出小组人选。

  李光前君认为本会全体委员皆可充任小组委员不必另举,并谓立法会议遇有重要事务须设小组研究之时,亦曾以全体立法议员为小组委员。

  林庆年君谓,如以全体委员为小组委员则不若今天继续讨论,或留待下会讨论,不必另设小组,为避免外间误会,事事由主席主意起见,最好选出若干人协助主席策划,林君并主张在连黄两君出发往联合邦之前,本坡先行募捐以作表率。

  主席亦表示南大事务,大家应共同负责,最低限度须举出数人协助一切。

  几经讨论,结果议决授权主席委任小组人选,通过。

  决定校址事。

  柯进来君谓关于校址问题,华中及加东两处似嫌太小,武吉知马亦不甚适当,并报告城市设计组曾与本会委员在信托局会谈,彼等认为最好设在裕廊,因该处地方宽阔,将来大可发展,为一大学城,且地势有高有低,又近海滨,风景优美,实为研究学问之一理想地点。

  连瀛洲君加以补充称,城市设计组,谓政府拟在该处辟一小城市,南大设在裕廊不独甚为适合,且认为南大应要求福建会馆将其余五百英亩,一并献出或由大学设法购买他处空地与之交换,大学本身既可发展,对于当地繁荣亦有极大助力,该城市设计组特举某国剑桥大学为例,谓当年创办人高瞻远瞩,收买学校附近地皮以作校产,若干年后,该地已成一大学城,政府即无津贴经费,亦能维持,该组复催促本会从速绘就校舍等图交其研究,俾可协助吾人设计。

  主席再解释称,城市设计小组认为大学之办系百年大计,单靠民众力量最多只能维持十年廿年,现在政府既欲开辟该地为卫星城市,正宜乘此机会作一长远打算,如能买足二千英亩地皮,则廿年卅年之后,该处繁荣地皮涨价可将空地出租或建设屋宇出租,所得利益即可维持大学经费,据城市设计组估计,二十年后,本坡人口可增至二百余万人,三十年后可增至三百余万人。

  王世熊君谓,政府计划系欲在该地开辟一可容十万人能自给自足之城市。

  李光前君谓政府是否准许南大设在裕廊尚系一个问题,此事可否候校长聘妥后再行决定。

  连瀛洲君谓,南大要向政府申请豁免捐款所得税须要陈明校址地点,初期建筑费若干及其来源,有此原因校址问题似乎不宜再延。

  到此,乃决定校址择在裕廊,通过。

  推动建筑校舍负责人。

  众举柯进来君为建筑校舍负责人通过。

  聘任校长事。

  主席谓,南大决聘请世界的名学者,且有办理大学经验为校长者,惟迄今尚未正式用大学名义聘请任何人,因吾人不知理想人选将提出何种条件,故仅由私人接洽而已,目下未有具体结果,此事实应早日解决,诸位委员如有适当人选请尽量介绍。

  李光前连瀛洲高德根三君相继发言,强调校长对南大之重要性,主张从速聘请俾可负责计划南大事宜。

  讨论本会应否增加委员人数事。

  连瀛洲君主张待募捐办法决定后方扩大本委员会组织,黄奕欢君附议,众赞成通过。

  推举协助各界举办游艺等方式筹款负责人。

  连瀛洲君谓在未曾募得大数额之个别捐款前若以游艺等方式筹款可能影响大数额之个别捐款成绩,最好暂缓发动游艺等筹款方式。

  主席谓,各界举办游艺大会或用其他方式为南大筹募基金全系侨胞拥护南大之精诚表现,如来本会要求,似乎不便拒绝,惟须规定由举办团体负责一切费用,将全部收入交与南大。

  黄奕欢君报告称,庆祝加冕时吸引万千市民之舞龙舞狮队,拟联合在快乐世界体育馆举行舞龙舞狮大会为南大筹募基金,曾再三向兄弟提起,因舞龙舞狮用具不能长期保存,本会可否先行接受。

  讨论结果,议决推举黄奕欢高德根连瀛洲三君为协助其他方式筹款之负贵人,有关事宜可与三君磋商,议至此主席宣布散会。

连瀛洲黄奕欢赴联邦策动

  南洋大学执行委员会委员连瀛洲黄奕欢二氏,为向马来亚联合邦各州南大委员会报告南大筹备经过及征询各地侨贤对建设南大意见,五三年六月廿四日动程前往吉兰丹,然后分别往关丹及登加楼等地参加各该地侨团大会,共为策进南大努力。二氏此行不开公款,一切费用均由二人负担,渠等廿四晨八时半搭机前往哥打峇汝,约午后十二时三刻可达,廿五日上午十一时,则参加吉兰丹侨团及学校董教代表会议,廿六日下午一时,黄氏将由哥打峇汝飞往登加楼,预定一时三刻可达,即日参加登加楼属侨团大会,是日午后二时半,连氏则由哥踏峇汝搭机,三时卅五分到关丹,廿七日参加关丹侨团会议。

  连黄二氏在东海岸公干完毕后返星,七月上旬继续前往怡保,梹城,亚罗士打,玻璃市等地,怡保侨团定七月十日召开会议。

  全马组织各该地之南大委员会后,即将举行代表大会,成立总机构,负责策划建设南大之要务。

  南洋大学执行委员会,为向马来亚联合邦各州南大委员会报告南大筹备经过情形,及征询各地侨胞对建设南大之意见,特派执委连瀛洲黄奕欢两氏前往吉兰丹登嘉奴及关丹等地,乘各地召开有关南大会议之便,出席报告,连黄二氏于参加六月廿五日吉兰丹侨团及学校董教代表会议后,分途出发,黄氏参加廿六日登加奴之侨团代表会议,连氏则参加廿七日彭亨各区侨团大会,二氏公毕,于廿八日下午搭机返星。据连黄二氏发表,彼等参加吉兰丹登加奴及关丹之侨团大会后,有极深刻之印象,各地侨胞多远道前往集中地点开会,热烈情形,令人无限感奋,会议进行,亦皆圆满,各地侨胞拥护创办南洋大学之热烈情绪,足堪与抗战期间筹脤之情形同,众口同声,谓筹赈是为抗战,创办南大是为今后子孙受高深教育,培育人材,为地方服务,各地侨胞不论男女老幼及文化程度,莫不表示积极支持南大基金,使最高学府基业永固,侨胞热心教育之伟大精神,诚深令人感动。

  连黄二氏称,吉兰丹登加奴及关丹三地,皆已成立南大委员会,各区且成立支会,组织皆甚周密,一俟全马各地皆成立南大委员会后,在八月五日以前,则将召开全马代表大会,正式产生董事会形式之总机构,二氏定七月十日继续前往怡保,梹城,亚罗士打,及玻璃市等地。

  星马侨胞对创建南洋大学之工作,已加紧推进中,热情洋溢,捐献运动行见风起云涌,各地之南大委员会次第成立,建校工程,亦将开始,预定在一九五三年八月五日以前召开全马代表大会产生正式之董事部,主持大计,南大执行委员曾七月六日曾致函雪兰莪,森美兰中华总商会,柔佛中华商会联合会,及马六甲筹委分会等,促请从速组织南大委员会,俾共同策进各种工作,函文如次:

  迳启者,五月廿九日曾奉一函,谅蒙詧收,南大向联合邦注册事,近已获准,各州委员会工作已可正式展开,吉兰丹,登嘉楼,彭亨等州委员会经已次第成立,霹雳,梹榔屿,吉打,玻璃市等地亦已来函约定连瀛洲,黄奕欢两先生前往参加会议日期,贵地同侨一向热心教育,对于创办南洋大学一举,定必全力支持,敢请从速组织南洋大学委员会,共同为南大努力,仝人极盼贵地委员会能于短期间内召开首次会议,俾可进行办理各种事务,因依照章程规定,南大应于八月五日以前,召开会员大会也,此致雪兰莪,森美兰中华总商会,柔佛中华商会联合会,马六甲筹委分会。

南洋大学执行委员会主席陈六使启,一九五三年七月六日。

  南洋大学执行委员会委员连瀛洲黄奕欢二氏,为向马来亚联邦各州侨界报告南大筹备经过及征询侨胞对创办南大之意见,七月十日晨继续出发北马,作第二次之旅行,目的地为怡保,梹城,亚罗士打及玻璃市诸地,二氏至各地时,将分别参加各该地侨团为南大所召开之会议,二氏行程如次:

  七月十日晨七时半搭机往怡保,上午十时十分抵达,随即参加怡保之侨团大会。

  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时廿五分,由怡保搭机往梹城,十一时廿分抵达,即日下午三时,参加梹城侨团大会。

  七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时五十五分,由梹城搭机往亚罗士打,下午零时卅五分抵达,即日下午二时,参加亚罗士打侨团大会。

  七月十三日往玻璃市,参加该地之侨团大会。

  七月十四日由梹返星,是日上午十一时四十分抵达。

  南洋大学新加坡委员会决定于八月五日,在新加坡中华总商会,召开新加坡马来亚各州之南大委员会代表大会,正式产生南洋大学董事会,负责南大之建校大业及一切行政。

  据查,新加坡与马来亚丁加奴,吉兰丹,彭亨,怡保,梹城,玻璃市,吉打,经先后成立南洋大学委员会,而吉隆坡,马六甲,森美兰,柔佛等地,亦将于七月底以前,召开侨团代表大会产生南大委员会。

  南大新加坡委员会为积极展开大规模筹募南洋大学基金运动,特派委员连瀛洲,黄奕欢,前往马来亚各州,向各地侨胞报告南洋大学筹备获星马两地批准注册之经过,及广征各地侨贤,对南大建校之意见,连黄两氏前赴北马怡保,梹战,吉打,玻璃市,为南洋大学而奔走,连瀛洲氏于七月十四日公毕返星,据称:北马各地侨胞对南洋大学均表示热烈支持拥护,而北马华文教育甚为发达,至足使人兴奋,黄奕欢氏于十五日下午返星。

  连瀛洲黄奕欢两氏于七月底作第三次前往联合邦,将至吉隆坡,森美兰,马六甲,柔佛,推动南大创校事宜。连瀛洲氏由梹城返星洲后于加冷机场发表谈话称:北马怡保,梹城,吉打,玻璃市各地,分别举行侨团代表大会,成立南洋大学委员会,共同为南洋大学努力,余等前往列席各地会议,深为各地侨胞表现拥护南洋大学之真精神所感动,因此,南洋大学将有其光明之前途。连氏继称:北马华文教育甚为发达,由此明白各地侨胞热心兴学,培育子弟之精神。

  据余调查所悉,北马各地华侨子弟九十巴仙以上攻读华校,十巴仙肄业英校,盖因英校多为巫族子弟攻读,而英校学生之总数亦远不及华校学生之多,鉴于英校学生将来九号毕业可升入马来亚大学,再求深造,而华校学生则无此机会,如今,华侨共同努力,创办南洋大学,星马两地政府理应改变过去对华文教育之政策,协助南洋大学之发展。

  南洋大学执行委员连瀛洲,黄奕欢二氏,为向中马南马各地侨胞报告南大筹备经过,及征询各地侨胞对创办南大之意见,于七月廿三日出发,作第三次旅行麻坡,马六甲,森美兰,及吉隆坡诸地,为南大奔走。

  二氏定廿三日至麻坡,全柔中华商会联合会将在麻召开会议,讨论策进南大事宜,廿四日至马六甲,廿五日至芙蓉,廿六日至吉隆坡,各地均将召开侨团大会,共为南大努力。

  连黄二氏在中南马公毕返星后,南大执委会即将召开会议,讨论筹备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事宜,届时全马各州之南大委员会皆将在本坡会集,扩大执行员委会,共负建设南大之大计。

  申请豁免捐款所得税

  南洋大学获得星马政府批准注册后,其法律顾问 Drew & Napier 律师七月一日致函本坡财政司请求豁免南大捐款之所得税,该函同时亦致联合邦财政司请作同样之考虑。函中强调南大有光明前程,当局对南大定必全力支持。

  星马所得税委员会对南大申请豁免捐款所得税问题极表重视。

  南大之申请函件内容如次:

  『敬启者,敝事务所兹承南洋大学有限公司委托,特向总督行政会议申请核准南洋大学有限公司为一公共机关,以便援引所得税法令第三十三条条文豁免一切捐款之所得税,南洋大学有限公司,系于一九五三年五月五日用担保办法组成一公司。

  敝事务所现特附上该公司章程及依章程第十三条条文选出之执行委员名表各乙份,该公司之注册办事处,系在新加坡禧街四十七号中华总商会内,并已依照联合邦公司法令呈文备案,其查账员则已委由 Gattey & Bateman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该公司之主要目的,为在新加坡创办一间大学,福建馆并已献出裕廊十四条石空地五百亩,以作校址,校舍正在设计中,预计第一步建筑费约五百万元,目下除注册之零星费用外,未有其他支出,亦未向公众人士请求捐助,惟该公司发起人曾向其所代表社团会员请求捐助,其反应至足感人。

  该公司执行委员会充份明了,创办此一间大学须有精密计划,使基础巩固,经济裕如,鉴于注册申请人及首批执行委员均系本坡华侨社会领袖,相信足以保证此一事业能有光明前程。

  敝事务所确切认为,凡促进高等教育之机构,政府定必予以全力支持,赞助此种机构,实为促进星马民主主义良策之一。

  贵财政司或总督行政会议如需要其他有关资料以供参考者,敝事务所当乐于供给,此次申请豁免捐款所得税,敝事务所与所得税官先行洽商,且系依照彼之建议,向贵财政司提出此项申请者。此致新加坡财政司』

  查根据政府之所得税法令(The Income Tax Ordinance)南洋大学建校基金应当能豁免所得税。据所得税法令第卅三章第二节之规定,凡适合下列规定均可豁免所得税。

  (一)一间大学之基金,或公众人士捐助建立一间大学之基金。
  (二)一个非营利之教育机关。
  (三)公众人士捐助救济贫穷困苦人民之基金。

  格于法规妇女不得为会员

  南洋大会有限公司章程第九条「有神经病或神经失常者,未成年或已婚妇女,不得登记为本公司为会员。」七月十日在各报登载后,许多读者不胜骇异,认为在此开明新嘉坡市,何以在这种公司章程中,将妇女与神经病人同等看待。南大执委会秘书王世熊女士答复记者:「这是英国法律呀,我自己本人亦认为不合理,但这里是英国属地,应该遵守英国的法律。」记者再问:「南洋大学有限公司是一个私人机构呀,怎么英国法律会不许已婚妇女为会员呢?」她再说:「这是法律上的规定,有什么办法?」。

  女青年总干事黄淑芬女士于详细阅读该细则后,提出四点疑问及抗议:

  一,把已婚妇女与神经病人,及未成年者列在一起,真是太岂有此理!现在是什么时代?怎么还会有此种歧视?二,已婚妇女不能登记为会员,王世熊女士岂不是已婚。何以她可以担任南洋大学有限公司名誉秘书?这个责任岂不较一名会员重要得多?三,英国为妇女运动发源地,八十年前世界第一个女青年会的产生是在英国,英国今日妇运之发达,冠于世界各国,英国妇女会容许这种不合理的法律存在,而不提出抗议?这点实在令人不胜怀疑?四,最近英国某主教对一千九百余年前保罗不许妇女任教会要职提出抗议,要求应予修改,为什么南洋大学有限公司要保留这个不合理的规则而不予修改呢?究竟是根据那一则英国法律而如此规定?

  妇女协会幅斯达夫人也说:「我虽不知道南洋大学有限公司作用,但对于这一细则的措辞,觉得十分可笑,为什么不允许已婚妇女做会员,共同促进南洋大学有限公司的利益?目前欧美各国,英国,美国,以至印度,已婚女人可以代表一个国家到外国做公使,大使,国内行政官吏更不用说,已婚妇女一样可以充任,却没有资格做一个公司的会员,我觉得是既不合理,而又可笑之至」!

  南洋大学章程细则第九条有规定已婚妇女不得为会员一则,南洋商报曾为此发表新闻,引述若干妇女界之批评意见,南大执行委员会主席陈六使氏,为避免社会人士有所误会,特于七月十三日发表书面声明,以正视听,该声明全文如次:

  七月十一日南洋商报本坡新闻版曾发表一段关于南洋大学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已婚妇女不得为会员之新闻,诚恐社会不明底蕴,致起误会,用特声明如下:

  查南洋大学系以会员担保方式(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请参照章程总则第五第六两条)注册为新加坡之有限公司,南大之章程系先由律师起草,交南大发起人研究后而决定者,当时鄙人对于细则第九条规定已婚妇女不得为会员一点,曾代表发起人向律师提出询问,据该律师解释称:

  「已婚妇女所以不能加入南洋大学为会员,系由于法律上难以强制已婚妇女履行其所作之担保,因此,凡在英国以会员担保方式组成之有限公司,通常均有已婚妇女不得为会员之规定,新加坡之公司法与英国公司相同。」

  根据律师上述之解释,南大当局认为南大注册为法人既急不容缓,为符合当地之法律起见,不得不在章程上对于已婚妇女加入为会员明文加以限制,俾南大能早日取得法人资格。

  兹将章程细则第五六两条附录于下:

  第五条:本公司会员仅负有限之责任。

  第六条:会员为会员期间或退会后一年内,如本公司结束,则该会员须负责向本公司付出不超过五千元之款项,以便清偿其为会员时本公司所负之债务及办理公司结束之一切费用。

  又,联合邦公司副注册官于五三年七月八日向新闻记者发表谈话称:南洋大学已于去月十二日依据公司法令之规定在联合邦注册,今后该大学当然可在联合邦境内进行一切合法的业务。

  该大学之注册名称为「南洋大学有限公司」,执委陈六使,李亮琪,高德根,柯进来,连瀛洲,杨缵文,陈锡九,李玉荣,及符致逢等。

  自南大于五月五日在星加坡组织以来,各方面之筹备工作均已加紧进行中。

  雪州方面,由雪华总商会召开之雪侨团代表会议,将于最近举行,讨论成立南大筹委分会之问题。

  南大执委当局已委定此间特露与纳庇耶律师事务所为联合邦之代理人。

  受全马各阶层侨胞关注之南洋大学之开办筹备工作,现正在积极进行中,南大已获政府批准注册为一有限公司,各地侨团之募捐工作现已在计划或进行中。

  新闻记者于五三年八月七日曾以团体是否加入为南大会员之问题,趋询此间公司注册官署代言人之意见。

  据该代言人之解释称,如果社团系已注册为有限公司者,则加入南大为会员,实不成为问题,如非有限公司注册之社团欲入会,可以董事主席个人名义加入,退任后由新董事主席交代继续行事。

(录自《南洋大学创校史》,1956年,第四章,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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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05日首版 Created on October 5, 2013
2018年08月07日改版 Last updated on August 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