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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六使与教育部长论南大学位

── 南洋大学创校史 ──


(按):五十年代,马来亚包括现在的西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属于英国殖民地。当时,许多华人抱有侨居心理。现今,两国都已经独立。因此,文中有“侨”字的词语,都应该作“华人”解。

陈六使与教育部长论南大学位

  南洋大学执行委员会主席陈六使氏,于答复记者询问关于某西报刊载谓教育部长周瑞麒于五六年五月一日记者招待会中会发表谓南大无权颁给学位之问题称:周氏此举,其目的不外:(一)使学生对南大失去信仰,对自身之前途感到渺茫不安。(二)压低南大之声誉,从而打击热心社会人士对南洋大学之支持。

  陈氏继声称:「余将正式以南洋大学执委会主席身份,致函周瑞麒氏予以答复,该函并将在各中西报公开发表。

  陈氏并郑重表示:深信南大毕业生将来之出路,在星马与东南亚必将比其他任何大学毕业生为优。

  陈氏并重申其本人与若干热心侨教人士,当时发起创办南大,乃鉴于星马与东南亚民众迫切之需要一中国式大学而创办者,并强调南大必将办成足可嫓美过去国内第一流大学之学府,氏认为关于某西报所提及之南大学位问题,目下殊无关切要,无需急急提出,现大学当局所关怀者,乃为南大之发展问题,当日南大之成立为一有限公司,目的无非欲从速进行创立工作,迄至今日,初步建设工作方暂告一段落,正式开课亦不过月余,院长教授讲师助教,仅有一部份到星履任,所有学生则刚在第一年级肄业,距离毕业尚有数年,目前大学当局所关心者,为如何遴聘更多优越教授讲师,以及在学术上之研究探讨工作步上常轨,然后方能考虑关于学位之问题,盖吾人向抱实事求是之精神,以求实际之表现,绝不徒尚空言。

  陈氏继又称:依照中国之传统,一向崇尚谦逊,所谓「良贾深藏若虚,君子盛德容貌若愚」,贤智多才如孔明,犹隐居卧龙岗,躬耕垄亩,不求闻达于诸侯,俟刘备三顾茅庐之后方出而成其霸业,然而今日世界潮流趋势,则有所不然,寂寂无闻之士,寅缘际会,一夜之间即可为成「叱咤风云」之人物,反观过去中国科举时代,三教九流之辈及其子孙后代,均不能名登仕籍,实在大异其趣。

  陈氏认为实至名归乃千古不移之真理,即以士兵而言,亦须有相当学识,经过训练后,方能逐级递升,而为学则尤须颖慧兼能苦读,方能有所成就,南大若有好师生,能奋发自励,有实际之成绩表现,则其学位绝不惧无人承认。

  最后陈氏又称:关于南洋大学之一切进行发展,各方面事实俱在,均为社会人士所有目共睹,殊无需再加赘言。

  按:本坡教育部长周瑞麒氏,关于承认南大学位问题,五月二日晚亦对本报记者发表谈话,有所解释,据周氏谓,南大虽有权颁给学位,但未向政府当局申请颁授学位之法定权力前,是种学位将不能获得政府及其他大学之承认,盖每一间大学成立后,欲使所颁给之学位,获得政府及其他大学之承认,应于成立后即向政府提出申请获得颁给学位之法定权力,政府准许是种法定权力前,将对该大学提出之申请,经过审查,而其所颁给之学程程度,必须达到政府当局所满意之标准,且能为其他政府,如泰国,印尼,缅甸,锡兰,印度,巴基斯坦等,及各国政府所承认者始可,因此完全是学位之标准,使吾人极为忧虑,所以如能成立大学间之联合协会,使大学学位之标准能达到一致,则南大所颁给之学位,始能受到承认,不然在此之前,南大颁给之学位,将不能为政府及其他大学承认。

  南洋大学执委会主席陈六使氏,五六年五月四日正式致函周瑞麒教育部长,对于周氏于西报上发表「南大无权颁给学位」之谈话,加以申驳。

  函中列举有关此事件者计七点,指出南大之创,乃本有成无败之心,并经通过法律手续,以求确立应得之地位,南大之于教育部,究竟发生何种关系,视马大之于教育部已发生何种关系而定,马大所不必然者,而欲南大必须然者,则是歧视南大。

  对于学位之承认问题,函中指出「出南大门而果各能立德,立功,立言,各能有所贡献于社会,则虽南大学位无有承认之者,亦何损南大之荣,况南大学位是否能邀承认,端视将来事实,言之过早,抑何不智」。

  函中结尾时,陈六使氏重申其信念称:「三年五载而后,出南大之门之毕业生,其才用适合于星马以至全东南亚地区之广大需求,必远优于其他任何大学」。

  兹将该函全文录后:

瑞麒部长执事:昨华文报记者以本月二日海峡时报所刊执事「南大无权颁给学位」之谈话相告,并征求六使答复。六使始闻之而疑,继而信。疑者,身居民选政府教育部长,不应有是语,身为华人,其对艰难缔造之华文教育事业,尤不应有是语,信者,教育部长如执事,华人中如执事,则又无怪其口之能出是语也。执事用心昭然若揭,分析之不外二点:

  其一,使南大学生对本身前途感渺茫之不安,从而动摇其对本校之信仰。

  其二,贬低南大声誉,从而打击社会各民族热心人士之支持。

  内攻学者之心,外断援者之力,双管齐下,一石两鸟,然乎?否乎?执事试反躬自问!

  虽然,六使愿更列举数点,为执事率直陈之:

  一,艰难缔造,几经波折,愈困愈奋之南大,宗旨纯正不容诬,信念坚卓不容夺,既已诞生,必将存在:既已存在,必能久远。执事身为华人理宜熟知华人社会情事,亦知华人之从事商业,有成有败,从事工业,有成有败,独沾被四方,造福人羣之教育事业,如春笋满林,有成无败否?

  二,南大乃星马间三百余万华人以及各民族热心人士于对政府尽其纳税义务之余,解囊倾箧,出力流汗,以创立者,为地方育才,为政府分责,与而非取,义而非利,政府官长,理宜嘉勉匡扶之不暇,乃竟有阻之惟恐不甚,压抑摧残之惟恐不速者,则其果忠于其职务乎?其果忠于其政策乎?其果忠于其地方乎?六使之愚,敢请执事明教。

  三,南大开学伊始,亦创办伊始,学生止于第一年级,上课则甫阅四周,盖如满月之婴儿耳。南大今日所关心者,乃其学者如何学?教者如何教?设备能否日有新而月有异?校风能否笃实而优美?进一步关心者,学生他日毕所业入于社会,果能立德,立功,立言,各有所贡献否,出南大之门而犹浑浑噩噩,无所贡献于社会,则虽天下万国承认南大学位,亦何免南大之辱?出南大门而果各能立德,立功,立言,各能有所贡献于社会,则虽南大学位无有承认之者,亦何损南大之荣?况南大学位是否能邀承认,端视将来事实,言之过早,抑何不智?

  四,南大通过法律手续,以求确立应得之地位,事在进行中,叨蒙执事垂注,永铭肺腑。

  执事倘乐予以臂助乎?

  五,大学各有特性,各有风格,各有所重所轻,所长所短。彼此不同,斯彼此各有存在之价值。强甲以似乙,则有乙足矣,何为多甲?大学与大学间,互相提挈,亲善合作,自是美事,南大理学院与马大理学院之学术演讲,今已开始合作矣。执事倘有所闻乎?必曰一大学须受另一大学之领导,则闻之始于今日,此固未有先例。

  六,南大之于教育部,究竟发生何种关系,视马大之于教育部,已发生何种关系而定,马大所不必然,而欲南大必须然者,则是歧视南大,断不容以一手掩天下人耳目。

  七,民选政府之部长,其学问道德,见解能力,日在选民考验中,胜任而爱恶大多数选民之所爱恶者,虽去亦可再起。不胜任而爱恶复与大多数选民相背者,纵留亦暂,去则万唾随之。一部长之言,未必即足以代表民意,不能代表民意之政策,则其政府焉能选以举之,民岂不能不重选而抛弃之?载舟者水,覆舟者又岂非水耶?

  此信将结束,犹有一语,亦六使个人之信念,不吐则喉间有奇痒,执事幸稍忍须臾,以俟其尽倾吐之。

  三年五载而后,出南大之门之毕业生,其才用适合于星马以至全东南亚地区之广大需求,必达优于其他任何大学。草草不尽,顺候起居。

南洋大学执委会主席陈六使,公元一九五六年五月四日。

  星洲各业工厂商店职工联合会秘书方水双君,为南大学位问题五月七日发表一声明称,吾人尚未知周瑞麒君宣布南大无权颁给学位是出于愚昧,抑或故意企图打击本邦华文教育之发展。

  但南大乃由全马来亚人士热心及一致支持而建立,殖民地政府虽然对此项新发展极不欢喜,无奈因大众支持之力量不得不批准此大学成立,然而,既批准一间大学成立,却不批准该大学所颁授之学位,究有何用处。

  关于南大无权颁授学位之理由至难令人相信,周君谓,此事需获外国大学(也许是指英国大学)之批准,但南大乃星加坡人民所承认者,且能应星加坡教育需求及目的之一间大学,南大之学术水准系由星加坡人民及教育家所保障,故若谓南大需经英国大学承认,诚系对星加坡人民及华人教育当局之一种侮辱。英国大学可以批准由殖民地基金支持之殖民地大学,但南大乃由当地人民支持之大学,故吾人吁请本坡各教育,文化及职工团体一致支持南大,督促殖民地政府承认南大所颁授之学位。

  南洋大学执委会主席陈六使氏,于五月四日函周瑞麟教育部长,对于周氏在西报上发表「南大无权颁给学位」之谈话,加以申驳。五月八日周部长经通过公众联络局对陈氏之函加以答复,全文如后:

  南洋大学执委会主席陈六使钧鉴:三日函经收到,谢谢,惟阁下据西报对敝人遽下评语,而忽略了余当日下午于某华文报所作之澄清该错误报导之谈话,此点使余至感遗憾,在此涉及南大前途之重大事件中,一切误会均应尽量避免,而在卷入引致公众人士抨击一民选部长之信誉以及作政治性报复之是非前,最好的事,是阁下能由贵顾问处先获得余之确实意见之声明,但阁下更提出作为一位教育部长,应负责执行代表各民族文化之新加坡教育政策,却低贬南洋大学,此乃毫无根据及无价值之指责,而将损及政府与南大间之和睦密切关系,此点对于南大将来之地位与健全发展,与及各阶层人士对南大进展日益增长之兴趣,均有莫大关系。

  余对报界所发表之意见,在本质是诚意地以新加坡之高级教育利益为重,根据各党派调查华校委员会之建议,当壮大之南洋大学在建设中之早期阶段,乃建立「大学校际理事会」之良好时机,使两间大学联结起以确定完满之发展,使能达到我人大学教育之最高水准,余支持此建议,即证明余对关心南大福利一点,现在及未来均耿耿于心,对于两大学间现有之合作情形至表欢迎,惟余甚感惊异者,先生竟认为此种合作,竟是有一大学须受另一大学领导,以及法令上有歧视南大之见解,此项公开指责,实不应在未调查真相前即予发表,因为此仅能竖立误会而已。

  余对阁下抱着从南大出来具有公民心理之青年,将参加本坡公共生活主流之宏愿,表示同感,但作为一个实事求是者,对于确保他们的教授及成就水准是崇高的,那是我人共同之责任。同时,他们将来所得的学位,在马来亚及以外均能获得崇高之尊重,余同意在此早期阶段以及未共同讨论前,给予答案乃言之过早之事,但如提出学位问题以及承认学位之基础问题,却未为过早,余愿指出,南大执委会忽略了余屡次表示愿对此事加以协助之建议。

  余关心阁下所云「如南大学生毕业后,各能有贡献于社会,则虽南大学位无有承认者,亦何损于南大之荣」,余不能相信阁下能坐视持有不获承认学位的毕业生,于离开南大时所面对之情势,他们将感到失望,而认为社会对待他们不公平,现在来讨论这个问题不算太早,余期望与阁下进行讨论如何避免此种将引起南大学生及南大支持人失望之情势。

  阁下敦促南大学生专心学习,避免参加政治活动时,余甚表欢迎此种有政治家风度之规劝,盖阁下曾为彼等之福利献出精力及大量金钱。因而,余觉得遗憾者即阁下竟在一完全为教育事件之尊函中,却加入治政性之恐吓,南大之前途,乃一涉及艰困教育计划之事,而非简易可作政治性攻击者。任何企图利用南大作为政党利器之尝试,将只损害南大成为一全星各党派人民引以为荣之学府地位,此点与以崇高理想之进取心为社会服务有不符之处,为此余在主持各党派调查华校委员会议中,亦曾称誉南大之发起人,余并不收回该称誉之一字一句。同时,愿向阁下保证,任何方面来之政治性报复之恐吓,将不能使余离弃立法议院各党派议员授予之职守,推行政府教育政策白皮书之各点,该白皮书之原则,乃为各议员所认可,而作为吾人行将效忠之独立国家之基础者。

教育部长周瑞麒(签)。

  南洋大学执委会主席陈六使氏,为南大学位问题于五月四日致函周教长,后者经于八日加以答复,陈氏五月十日又再函周部长,函文如下:

瑞麒部长执事:

  八日来函,领教领教。

  发表谈话于甲报,而以另一内容相反之谈话发表于完全不同语文读者之乙报,此是加甚淆乱听闻之伎俩,安得谓之「澄清」?更安得谓之「更正」?

  执事引为「遗憾」,六使深有同感,然所当遗憾者乃执事之所为,不在六使之答复,使次日该西报果有执事片言之澄清,只字之更正,则六使断不浪费三日芜函之笔墨,执事假惺惺耶?抑真幼稚无知耶?

  执事又致一「遗憾」于六使三日之函之末段,诬为「政治性威胁」,且遽加南大以「政党武器」之恶谥。吁!是何言哉?是何言哉?六使原函,公诸报端,字字可以复按,盖民主政治最肤浅平易之常识耳。事出泛设,人无专指,语则议论,此而目为「政治性威胁」,则天下报章杂志,人与人书礼往来,其涉及常识与议论者何限?皆威胁矣!皆洪水猛兽矣。星民主政治,甫在萌芽,执事亦甫登政坛,六使不自揣罔陋,窃附古人「君子爱人以德,细人爱以姑息」之义,复曝复芹,略贡其一得,乃执事之反应如是如是,假惺惺耶?抑真幼稚无知耶?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六使今日深知失言矣!

  大函对六使指责执事谈话有贬低南大声誉之嫌,下一结论谓:「将损害政府与南大间之密切和谐关系,此种关系对南大未来地位与福利之影响乃甚为重要者」。吁!此又何言?此非事出泛设,人无专指,而真「政治性威胁」矣!然请问:一部长即政府之全体乎?民主政治之人民可据理指责一部长乎?一部长被指责而政府之全体即与指责者其人其事相对立乎?贵同僚不乏贤明公正爱地方重民意之士,窃恐执事斯言甫出,羣环笑叹息于执事之旁矣。古代昏君,霸王,朕即国家」,执事岂妄企効颦耶?奈民主之潮非一手一员之力可得而挽何?

  执事函中,断章取义,躲躲闪闪,触目而是,六使不暇一一辩,亦不乐一一辩。姑再举一事,所谓六使将坐视南大毕业生学位之不能被承认而不顾,此又何言?执事试反复熟读六使三日原函,意果然耶?抑执事假惺惺耶?抑执事真幼稚无知耶?

  虽然六使与执事之间本无芥蒂,亦如南大与政府之间本无纠纷,六使以地方人民一份子,稍尽棉力,谋地方上公益福利遇不平时,发为不平之呜,亦不得已耳,初无所求于私,倘执事之心果如大函所示「在本质上是诚意地以新加坡之高等教育利益为重」,则闲话休提,彼此正是同志,并以事实相见,匆匆,敬祝
近安

南洋大学执委会主席陈六使。五月十日。

  南洋大学执行委员会,刻已委托法律顾问起草南洋大学法令,俾提交立法议院讨论通过,巩固南大地位,稳定发展百年树人大计,南大于一九五三年初倡办时筹委会为求顺利获得注册,不得不根据有限公司法令向星马政府申请注册,本坡当局于一九五三年五月五日批准南洋大学有限公司注册后,联合邦政府旋亦加以承认,南大乃在有限公司形式下着手筹备,并成立执委会及星马南大委员会,其章程曰:南洋大学有限公司章程。

  南大执委会既认南大在有限公司法令下申请注册系临时权宜之策,抑有进者,在此情形下,南大发展亦诸多不便,因此,年前除申请豁免有限公司字眼外,南大星委会复曾通过修改章程,授权小组委会研究后会同法律顾问办理,此项工作目前已积极进行中。

(录自《南洋大学创校史》,1956年,第三十章,244页。)



自强不息 力求上进

2013年09月26日首版 Created on September 26, 2013
2018年08月07日改版 Last updated on August 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