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文献馆
以下是2018年2月18日《新加坡文献馆》的评论:
第三章 1958年南洋大学法令,其内共有五点.
三、(一)‘从前一章看来,评议会对对大学管理的见解显然是认为……’评议会如是说的开头,给予读者一个纳闷的不寻常感觉。这与之前的报告书习惯性用语出现了身份词汇上的不同。报告书的第一页,致新加坡总统阁下,是以,我们于一九五九年……,我们谨将草拟的报告书呈上。在此,我们一词是用以表示评议委员会的集体意见。之后,在报告书其他章节上,也习惯性的是以,我们认为这样,我们认为那样,我们的观点是,等等来讲解评议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从我们如是说和评议会如是说的分野,可以理解为这些有关的文句是来自不同的撰稿者。我们一词代表的是评议委员会的文稿,评议会如是说的文稿来源有二,非法律性质的意见是来自教育部殖民官员的观点,主要涉及大学行政与管理。另一类的法律意见是属于专业律师所提供的建议。可见,白里斯葛报告书的复杂来历,确实是不同凡响,这也就解释了为何评委承认:这将是一部不平常的报告书。
由此来看,报告书的内容应该是由三组不同的人士所共同组建而成。第一方是评议委员会,第二方是教育部的殖民官员,第三方就是身份神秘的新加坡法律专家。
也就是说,白里斯葛报告书评议的第三章内容,并非评议委员会的文稿,而是第三方之来历不明的律师所撰写。从文字上清楚知道,其对南洋大学法令的评议,确实是远远超出了评委的评议能力。比如,‘目前的法令乃在若干方面有缺点。’从常理来看,必须先有了一个主观标准的存在,才能得出新的南洋大学法令依旧有所缺点的判决。这牵引出另一些问题:什么样的南洋大学法令才是一个令人满意之完善的法令?这是要满足谁的标准?那是谁的政治意愿?不论从何种角度来看,评委是绝对不会有这一种制约南大之先入为主的观点。
再举个例子,一、(九):当评议会抵达新加坡时,发现一宗在新加坡法律下设立南洋大学法令已度过二读及遴选委员会考虑的阶段。这不能不使我们感到诧异,管理南大的方法基本是有关它的生命及健康,而该宗法令,依我们的见解,应该是在考虑我们的报告书之后制定,更为适当。……。这些在地居民都不会熟悉的新加坡法律事宜,何以评委却如此明了南洋大学法令的立法进展,并且认为立法应该是在评议完结之后。令人惊叹的是,外来者何以能够得出这一个结论?
三、(二)这一节的内容令人十分迷惑。从一般常识知道,修正法令的工作是政府的立法权力,那么,何以要建议全无法律专业知识的评议会,集中精神来准备一份完全修正的法令?看来,其言外之意,是认为评委可以通过报告书给予必要的建议,除了强化教育部官员对大学之各种各样的管制之外,还要大学在行政治理权限上自我阉割,放弃与交出大学的合法管理权力。
一个值得一提的要点是,第三章具有先见之明的前瞻性,明确的指出南洋大学法令,将迟早会再度修正,而这部新的未来之南洋大学法令,必须由懂得新加坡法律程序和充分明白大学施政的人士组织委员会,去加以小心修正。
三、(三)提出共七点对修正南洋大学法令的建议。这些都是根据一位不知名律师的个人主观意思下之理想南洋大学的模式进行修正。
(1),指出大学宗旨和权力不能混为一谈。唯有在宗旨和权力一致的情况下,南洋大学按创校宗旨办学才能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说,在修正法令下,南洋大学将再也无法按照创校的宗旨办学。这正是南大文化与教学,最终彻底变质的预告。
(2),这是为了确保南大创办人不会从云南园土地上获得私利。事实是,南洋大学创办人出钱出力兴办大学是一个伟大的民族文化事业,不为个人名利着想。根据白里斯葛报告书,南大秘书长是没有向南大领取薪酬的无偿服务。但是,多年后,李光耀利用合并手段,让新加坡大学不费分文的把整片云南园土地,再加所有的建筑与设备,等等珍贵文物轻而易举的共产化。
(3),明文规定大学的建筑与土地不能用来做抵押与售卖。这是确保南大永永远远的只能依靠公众的捐献办学。釜底抽薪彻底断绝南大办学的资金来源。看来,这位律师是要算计无水滋润的南大终将枯萎凋亡。然而,多年后,当南大被消灭之后,南大牌坊后的云南园土地被发展为一个私人住宅。不知是何等权威人士从中牟利?这正是此一时彼一时的最佳写照。
(4),这是再次确保南洋大学的创校宗旨和大学行政权力的有效隔离。从字面看,这是避免南大当局把云南园的土地抵押或出售之后,转而到其他的国家,兴办另一所南洋大学。毋庸置疑,这是对华人办大学的赶尽杀绝,不留一条生路。
(5),大学评议会亦是南大成员,是要保障这一个新架构的合法权力。其他文句则语焉不详。从大局看,这是要定调职员为行政的统一词汇。因为南洋大学法令制约的是所有职员,所以命令禁止使用雇员一词,可以免去身份上的法律纠纷。
(6),这是确保大学行政委员会的制约,不会因为法律词汇的模糊而产生纠纷。换言之,这是保障法令对大学行政委员会的制约权力,不会受到司法挑战。
(7),废除特殊条例必须在南大会员大会,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明文规定。这一项修正除了降低南大会员大会的原有权力之外,也使得能够重大影响南大办学的原有规定,更轻易的被更动。说白了,原本确保南洋大学必须按创校宗旨办学的保护机制,已经被法律专家瓦解和破坏。
三、(四),一再督促评委要认真看待修正大学法令的重要性。从本章文字的词义和用语来看,这一篇文稿应该是在评议尚在进程之中就已经交付给评委,以作为审查工作的参考与指南。既然是给评委的指导,那么,撰稿人肯定不是评委一员。
三、(五),其内共有十六项法令上的文字修正建议。这些都是十分专业的法律词汇工作。又再次证实第三章的内容,是来自熟悉新加坡法律专业的不知名人士。
主页 Home | 历史资料 History | 旧抄集存 Archives | 南大心声 Speak Out | 友谊邮箱 | 联欢会 Reunion | 回忆、感想 Recollection | 互联网知识 On Internet |
自强不息 力争上游
2018年2月18日首版 Created on February 18, 2018
2018年3月28日改版 Last updated on March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