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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大学校史 第九章
南洋大学法

余山农


《第八章》 〈 〈 〈

一、背景

南洋大学在一九五六年三月十五日开学,正式向世界宣告大学成立。五月间,南大执委会开始考虑起草《南洋大学法令》。《南洋大学创校史》第三十章有一段当时的报道:

南洋大学执行委员会,刻已委托法律顾问起草南洋大学法令,俾提交立法议院讨论通过,巩固南大地位,稳定发展百年树人大计,南大于一九五三年初倡办时筹委会为求顺利获得注册,不得不根据有限公司法令向星马政府申请注册,本坡当局于一九五三年五月五日批准南洋大学有限公司注册后,联合邦政府旋亦加以承认,南大乃在有限公司形式下着手筹备,并成立执委会及星马南大委员会,其章程曰:南洋大学有限公司章程。

南大执委会既认南大在有限公司法令下申请注册系临时权宜之策,抑有进者,在此情形下,南大发展亦诸多不便,因此,年前除申请豁免有限公司字眼外,南大星委会复曾通过修改章程,授权小组委会研究后会同法律顾问办理,此项工作目前已积极进行中。

当初,南洋大学因殖民地政府不愿支持,而依照有限公司法令申请注册。随后申请豁免“有限公司”字眼,但仍然是公司法人,而不是大学法人。南大以公司法人身份获准注册,并顺利开学。

公司法人身份有方便的地方,例如受政府的管制较松,但这只是权宜之计,不能长久,因为南大毕竟是一家大学,学生毕业时,将获颁学位,面对政府承认与否的问题。

一九五六年五月间,陈六使先生与自治政府的教育部长周瑞麒就南大是否有权颁发学位的事,掀起一场辩论。这事让双方都得仔细考虑解决的方法。南大执委会于是决定托律师草拟《南洋大学法令》。通过这项法令让南洋大学取得大学法人地位,解决学位承认问题。

这项法令是否最后草拟完成,送交立法议会审议,未见相关文献,但在这之前,一九五八年三月九日,政府向立法议会提出《南洋大学法令》草案,以供审议。政府如此匆忙提出草案,显然是受到南大执委会托律师草拟大学法令的压力。

立法是政府的事,执委会决定托律师草拟大学法令,难免给政府压力。殖民地政府当时面对两种压力。

其一,南洋大学创办人已托律师草拟《南洋大学法》。如果这法令草稿呈交上来,殖民地政府当如何处理呢?如果不通过,恐怕势必激起华人激烈的反对殖民主义的情绪。

其二,再过一年,南洋大学将迎来第一届毕业生,殖民地政府当如何处应对南洋大学颁发的学位呢?承认还是不承认?如果不承认,也恐怕势必激起华人激烈的反对殖民主义情绪。

在权衡利害之后,英国人急急忙忙决定制定自己版本的《南洋大学法》。这法令是以《马来亚大学法》为蓝本制定的,一旦通过,这将意味着,英国人承认南洋大学为“大学法人”,取代原先的“公司法人”,也就是承认南洋大学的大学地位。这样一来,也就连带承认南洋大学所颁发的学位。

殖民地政府版本的《南洋大学法》,表面上是林有福政府谋划的,实际当然是殖民地政府谋划制定的。还有一个人,很可能和《南洋大学法》有关系。这个人就是李光耀。

一九五八年,南洋大学第五届各地委员会代表大会通过托由律师草拟《南洋大学法》。

一九五八年三月三十日,陈六使先生在南洋大学落成典礼上讲话时,提到草拟南洋大学法的事。他说:

本大学第五届各地委员会代表大会已通过托由律师草拟之“南洋大学法”,是项法令再送经新嘉坡立法会议审议通过,即将成为本大学久远性之宪章。法令中中心组织为理事会,包括本大学各地区会员代表,教职员代表,毕业生代表,以及当地政府代表。就学校事务言,此种组织盖欲使政,董,教,学四方面打成一片,收群策群力之功。就地方事业言,此种组织盖欲使政府与人民打成一片,无彼此异趋之憾。以最公开态度,求最紧密合作,将为本大学永矢弗渝之特殊精神,亦将为本大学达成使命之坚强基础。

南洋大学发展到一九五八年落成典礼的时候,已经很成功了。落成典礼空前绝后的盛况,必令英国人十分吃惊。在落成典礼之前三个星期,一九五八年三月九日,英国人急急忙忙向立法议会提出《南洋大学法》草案。以免落在南大执委会托律师拟定的草案之后。

《南洋大学法》在一九五九年三月四日通过。当时,英国人在之前一年已经明确告知林有福,他不是英国人所要的代理人。英国人心目中的代理人是李光耀。他至迟在一九五七年的时候,已经跟英国人相勾结。英国人也就属意扶植他为代理人。

英国人在二战之后就打算同化星马华人,并为此炮制了《巴恩报告书》。这份报告书提倡马来语和英语双语教育,用国民学校来取代华文学校,引起华人全体反对,无法得逞。英国人很自然的就把这项任务交给代理人李光耀。

推行同化华人的政策,须从同化华人的学校着手。华人有鉴于此,全力建立南洋大学。南大的成立成为英国人推行同化政策的最大障碍,必须去除。可是英国人又不能强硬对付南大,以免激起强烈的反殖民地情绪。这项任务自然也得交给代理人李光耀。为了方便李光耀推行同化华人的政策,第一步便是立法管制南大的发展。

一九五八年三月三十日,南洋大学举行落成典礼。盛况空前绝后,展现出星马华人的大团结。这自然让殖民地政府紧张慌忙。就在南大准备举行落成典礼的时候,英国人赶紧制定南洋大学法。

可是在这个时候,英国人又做了另一件事,就是成立一个委员会,评估南洋大学的学术水平。这两件事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控制和打击南洋大学。

然而,《南洋大学法》是法律,“报告书”只是意见书。法令高于意见书,这是不言而喻的。为什么在法令通过后,还要制定报告书呢?这背后必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当时,李光耀当还没有掌权,但可以在一旁撺掇,由殖民地政府主导制定南洋大学法,以及成立南洋大学评议委员会,评审南洋大学的学术水准,以便有大条道理,不承认南大的学位,方便他掌权后行事。

一九五五年,李光耀把受华文教育者,定为共产党和沙文主义者。这本是英国人说的,李光耀完全配合英国人。目的在于消灭华文教育,同化华人。

一九五六年,林有福逮捕反殖民地主义者,其中包括新加坡华文中学学生联合会领袖孙罗文。李光耀是中学联的法律顾问。他十分清楚,孙罗文是他潜在的对手,于是借刀杀人,清除异己。孙罗文当时已是南洋大学文学院一年级学生。这是李光耀暗中打击南洋大学的开始,而无人察觉。

一九五七年,李光耀正式跟英国人相勾结,联手打击受华文教育者。他在回忆录中(见《风雨独立路》第十七章),津津乐道自己如何与英国人勾结,出卖林清祥和孙罗文等支持他的人,赢得英国人的信任。他当时必已计划如何消灭华文教育,关闭南大了。

一九五八年,英国人坦白告知林有福,他不是新加坡未来的领袖(见《林有福是李光耀的上马石》,刊于新加坡文献馆):

1958年英国殖民大臣坦白的告知林有福:你不是新加坡未来的政治领袖。显然的,这时英国人已经有了心目中的理想对象,他将会被扶持并培养为新加坡的未来总理。根据,英国学者哈柏的分析:1956年过后,英国人的注意力已经转移到人民行动党。这是因为李光耀在次轮宪制谈判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换言之,李光耀的政治观点符合英国人的政治利益。

林有福在政党政治上虽然尽了全力争取胜利,但最终还是以凄凉惨败收场,不敌李光耀的竞争。1959年3月4日,林有福在立法议会上,以极度失望的语气表达了心中的愤愤不平:这个政府尽心尽力打击颠覆分子来清算人民行动党内部的左翼势力,这都是为了人民行动党的利益……我为人民行动党作了许多的好事,这些所作所为都是在和人民行动党商议后进行。

英国人当时显然已决定扶植李光耀为代理人。就在这一年,南洋大学举行落成典礼的时候,英国人和代理人李光耀已在筹划《南洋大学法》和《白里斯葛报告书》。

《南洋大学法》是通过立法手段来钳制南洋大学的发展,《白里斯葛报告书》则是通过报告书来扼杀南洋大学的生存。两者互为表里,双管齐下。尤其是《白里斯葛报告书》,很显然是为李光耀量身定做的。将在下一章中讨论。

一九五六年,南大开学后,周瑞麒宣传南大无权颁发学位,为陈六使先生严词斥责。这件事必定让殖民地政府担忧,可能引起华人的反殖民地主义情绪。通过《南洋大学法》,承认南大的大学地位,以策安全。

同时,必须及早完成评议报告书,用为打击的依据。

二、目的

林有福政府在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五日,在立法议会提出《南洋大学法》,并在一九五九年三月四日通过。这项法令让李光耀政府和殖民地政府用来管制南洋大学。

李光耀上台后,他尽情享受用这个法令来控制南洋大学的乐趣。当时,英国人在背后,李光耀和林有福在台前,他们都只是英国人的傀儡,但傀儡总是比主子更加凶恶。林有福的手中只有半自治权,得处处听命于主子。李光耀的手中有完全自治权,可以自作主张,加上其本性邪恶,对南大的迫害,比林有福更加凶残。

一九五八年四月间,在颁布《南洋大学法》之前,林有福政府宣布成立一个委员会,以评估南洋大学的学术水准。这是非常恶毒的手段。于是,紧跟在《白里斯葛报告书》之后,制定《南洋大学法》。最先出炉的是《南洋大学法》,然后是《白里斯葛报告书》。正如《南洋大学法的政治》一文中所说(刊于新加坡文献馆):

1958年4月间,林有福政府宣布成立一个委员会以评估南洋大学的学术水平。

1958年11月5日,林有福政府在立法议会提出南洋大学法。1959年3月4日新法令获得通过。新加坡政府是在相当急促的情况下,火速的制定与通过南洋大学法。

《1959年南洋大学法》于1959年5月29日宪报号外颁布自27日起有关法令已在施行。换言之,《1959年南洋大学法》在1959年5月27日生效,正式取代南洋大学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成为管制南洋大学的一切活动的法律规范。

制定《南洋大学法》的目的,便是通过立法,让政府有合法的钳制依据。眼见南洋大学即将迎来第一批毕业生,所以必须火速制定法令来钳制南大的发展。

《南洋大学法》是以《马来亚大学法》为蓝本来拟定的。马来亚大学采用英国大学三年制,南洋大学采用美国四年制。大学学制不同,是因为中学学制不同。英国中学七年制,美国中学六年制。中学与大学总年数一样。

殖民地政府想把南大改为三年制大学,但华校中学是六年制的。南大改为三年制,与中学加起来便只有九年了。这不合常规。

长远来看,把南大改为三年制,是为了与马大合并。这在当时尚不可行。最终当如何合并,英国人只能把这任务交给李光耀。以《马来亚大学法》为蓝本,制定《南洋大学法》,这是第一步。

南大初创时,无法得到殖民地政府的同意,以大学名义注册,创办人迫不得已,而以有限公司名义注册。由于这是依据公司法来注册,政府对私营企业组织没有太大的干预权力。殖民地政府原本以为南大会办不成,无疾而终,没想到南大却靠自力更生的精神而办起来,而且即将迎来第一届毕业生,于是,急急忙忙拟定《南洋大学法》。正如《李光耀解散南洋大学有限公司》文中所分析(刊于新加坡文献馆):

由于南洋大学是以公司法人地位存在,殖民政府也只能以公司法令,赋予的有限权力去管制南洋大学的活动。因此,出现了政府以行政手段,去制约南洋大学的合法活动。比如,明文规定不承认南洋大学的学位。

另一方面,政府为了要对一个既成事实的南洋大学,进行更有效的教育规范和约束,唯有立法明文规定南洋大学的活动。简单来说,政府通过南洋大学法,可以享有比在公司法令下,更多的,更有效的,管制南洋大学活动的法律权力。

历史上,1958年11月5日,林有福政府在立法议会提出南洋大学法。1959年3月4日新法令获得通过。可见,新加坡政府是在相当短的时间内,急促的制定与通过南洋大学法。《1959年南洋大学法》于1959年5月29日宪报号外颁布自27日起有关法令已在施行。

这是说,《1959年南洋大学法》在1959年5月27日生效,正式取代南洋大学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成为管制南洋大学一切活动的法律规范。

《南洋大学法》是由政府立法颁布的。这就是说,政府已承认南洋大学是大学法人,取代了原来的公司法人。政府既然承认南洋大学是一间大学,就没有任何理由不承认南洋大学的学位。可是,事实并非如此。政府承认南洋大学的大学地位,却仍然不承认南洋大学颁发的学位。这样的事,在英国不可能发生,但在新加坡,确实如此。这背后显然有未为人知的事。

一九五九年五月廿九日,《南洋大学法》在宪报号外颁布。在这之前两天,五月廿七日,《南洋大学法》已正式生效。这项法令生效后,正式取代创办时呈交给政府的南洋大学有限公司章程。南大由公司法人转换为大学法人。单就这一点说,政府已通过立法程序授给南大以大学法人地位。这个举措有很重大的意义,意味着南洋大学与马来亚大学地位同等。这也就意味着南大所颁发的学位与马来亚大学办法的学位地位相等,政府理所当然承认,根本不存在承认不承认的问题。这也将进一步意味着华文教育与英文教育的地位平等。这样一来,就违背了殖民地政府原本的教育政策与同化华人的目标。

英国人根本无意于承认南大的学位,只是想通过李光耀自治政府,以这项法令来干预与控制南大的发展,以承认南大学位为政府手中的政治筹码,也是政治武器,要挟南洋大学理事会。

三、政治条文

《南洋大学法》在一九五九年五月廿七日实施,两天后,廿九日,在宪报号外颁布。再过几天,一九五九年六月三日,李光耀上台执政。他得到受华文教育的人支持而上台。可是上台之后,他不仅不帮助华文教育发展,反而继续英国人迫害华文教育,同化华人的政策,竭尽所能利用《南洋大学法》来迫害南洋大学,生出种种祸害。

(一)干预大学行政

《南洋大学法》第十六条,授权政府干预南大行政:

秘书及财政一经任命后,其姓名即在宪报上公布:此项公布将作为该项任命之确定证据,而其中所指称人士即有权执行其秘书或财政之任务。

按照英国大学的惯例,任命秘书与财政,纯为大学之事务,与政府无关。可是,此项条文的目的显然是让政府干预大学事务。

秘书与财政是大学两个非常重要的职位。任命秘书与财政本是大学的权力。在实施大学法令后,大学所任命的秘书与财政都必须在政府的宪报上公布。宪报公布任何讯息都是政府的权力。因此,大学任命秘书与财政的人选,也就自然须得到政府认可。要是政府对不认可这两个职位的人选,可以不在宪报公布。这样,大学的任命就无效,而大学的行政将大受打击。新加坡政府可以通过这样的行政手段,影响大学的行政决策。这样的法例授权政府干预南大的行政。

(二)干预大学理事会

《南洋大学法》第十九条,约束并干预南大理事会的组成:

(一) 理事会理事除校长外,依下列办法任命之:
(A)由新加坡部长会议选派三人;
(B)由居于星马两地之本大学会员自行选派二十人,其中最少一名应为新加坡居民,而马来联合邦,每一邦居民最少有一名为理事,俾星马各邦皆有一代表;
(C)由校务委员会自行选派二人;
(D)由毕业生同学会自行选派其为本大学会员者二人。

(二) 除本条第(一)节(C)项外,任何人于担任本大学受薪职位时,无资格受任为理事。

在《南洋大学法》通过的时候,南大是一间独立大学,也就是私立大学。政府只要华人纳税,但不赞助华人的学校,既不赞助南大,也不承认南大的学位,却立法干预南大行政,并干预南大理事会。这是在任何英国大学都不会有的事。

这一条文明确规定,新加坡政府在南大理事会的代表人数。理事会是南大最高决策机关,决定南大的发展。政府立法,授权政府派代表进入大学的决策中心,并规定政府代表人数。这样,政府还可以参与决定其他人选,让政府左右理事会的运作。

由于政府的权力永远大于个人,政府的威权永远足以让个人担忧。当政府代表与其他代表意见相左时,其他代表对政府代表的意见必有所顾忌,因而政府代表永远居于上风。即使政府在理事会的代表人数不多,其影响力却比其他代表合起来还大,因为政府手握大权。

由政府派代表控制南大理事会,便可以控制南大的发展命脉,最终便可以为所欲为。

李光耀掌权后,一再增加政府在理事会里的人数,一步一步控制理事会,不仅阻碍南大的发展,并最后把南大关闭。

(三)干预大学章程

《南洋大学法》第廿六条(二)规定:

南洋大学学生会之章程,须经本大学理事会或依法授权之主管机构批准,方为有效。

学生会的章程,须经理事会批准,这合乎常规,但须经“依法授权之主管机构”之批准,这机构只能是政府机构。这不止是授权政府干预学生会,也干预大学行政。

第三十一条规定:

凡撤销,或修改本法第二附件所载南洋大学章程之议决案,或新订之章程,均须由宪报公布后,方生效力。

这一条文规定,更动南洋大学章程,或订立新的章程,都必须在宪报公布,方为有效。在宪报上公布的权力掌握在政府手中。只要政府一天不公布,就不能实施。

这显然是授权政府控制大学章程的制定。大学章程规范大学的发展方向。政府既控制了大学章程的制定,也就控制了大学的发展方向。这就意味着,政府只需要通过行政手续,便能有效控制南大的发展。

李光耀执政后,一步一步控制理事会。最终,南大发展方向就控制在他一个人手中。

(四)干预大学立法权

《南洋大学法》第三十二条(一)规定:

在本法下,得制订法规,处理下列事项:

(A)本大学职员权限与责任;
(B)校务委员会及毕业生同学之组织法,权限及程序;
(C)本大学授予学位,文凭及其他学术荣誉之决定;
(D)学生入学,住宿,纪律及福利等条件;
(E)在本法下,得由法规规定之一切其他事宜;
(F)本大学教职员聘任方法及服务条件;
(G)对上述各事项有附带或间接关系者。

本条文规定,所列七项条例,须在南洋大学法的规范之下制定,而这项法令是由立法会通过的,是政府控制南大的依据。这也就是说,政府有权制定大学上列各种条例。

说白了,就是政府手握南大重要事项的立法权力。南大各方面的运作,新加坡政府都通过大学法令牢牢控制。

新加坡政府通过《南洋大学法》赋予南大法定的大学地位,取代了当初注册时的公司法人地位,南大却因此付出极大的代价,让政府全面控制南大的发展与运作。

南大本是一间独立大学,也就是私立大学,一经注册,便可以自力更生,按公司法独立存在,提供正规的大学教育,并颁发学位。政府通过立法,让南大获得大学法人地位后,却不承认南大的学位。这样一来,承认不承认学位,便成为政府迫害南大的政治问题。

显而易见,政府颁布《南洋大学法》,并非出于教育目的,而是包含恶毒的政治目的,想通过法令来控制南大的正常发展与运作。

四、李光耀与南洋大学法

《南洋大学法》在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五日提交立法议会审议。一九五九年年三月四日,三读通过。

这个时候,《白里斯葛报告书》还未公布。直到一九五九年七月廿二日,才正式公布。

《南洋大学法》颁布在前,《白里斯葛报告书》公布在后。按照英国大学惯例,大学法一旦通过,便获得大学地位,政府自然承认,根本不存在承认不承认问题。

《南洋大学法》是法律,《白里斯葛报告书》只是一份意见书。法律高于意见书是不言而喻的。法律一旦通过,便有约束力,而意见书则可要可不要。没有价值的意见书可以完全丢弃。

为什么在《南洋大学法》颁布之后,《白里斯葛报告书》却比法律的地位更高呢?

这里头必定有不可告人的地方。唯一的解释是,李光耀不同意南洋大学依照《南洋大学法》而具有大学地位。

《南洋大学法》颁布时,李光耀尚未上台执政。《白里斯葛报告书》却是在李光耀掌权之后公布的。他需要用这份报告书来控制南洋大学。因此,这份报告书凌驾于法律之上。

李光耀一生,从未尊重法律,他只是乐于操纵法律,用法律来逼害反对他的人。他完全无视《南洋大学法》赋予南洋大学的大学地位。不愿意承认南洋大学是一家大学。

《白里斯葛报告书》公布时,舆论界哗然,但对于这份报告书是谁出主意炮制的,无人深究。大概大家都认为是林有福政府干的。

其实,这样重大的事,不可能由林有福政府承担,况且林有福并没有这样的能耐,而且英国人当时已决定遗弃林有福,不可能让他干这样重大的事。林有福政府手中并无完全自治权。这么大的事,必须得到殖民地政府同意才可能做,但英国人不会愿意冒这样的风险。

当初,南大初创办时,英国人虽不同意,但也没有强行阻止,因为不能冒这样的风险。如果英国人强行阻止,必将激发全体华人的反殖民地主义情绪。南大在开学以后,逐步走上轨道时,英国人就更不必这么做了。

在南大历史上,反南大的政治势力主要有三股:英国人、林有福、李光耀。

在这三股反南大势力中,出主意炮制《白里斯葛报告书》的,不会是英国人和林有福,只能是李光耀。

南大最终是被李光耀谋害身亡的。就像所有凶杀案一样,凶手总会在无意间留下作案的线索,导致最终破案。

《南洋大学法》是在林有福政府时期制定的,幕后的黑手是殖民地政府,但李光耀也脱不了干系。《南洋大学法》颁布生效时,林有福政府已经到了末日。当时,英国人所扶植的代理人李光耀即将取而代之。《南洋大学法》是为李光耀量身定做的,他一登台就马上用来迫害南大。从南洋大学法颁布时开始,南洋大学便一步步走上被关闭的路。南洋大学的结束,不是南大正常发展的结果,而是李光耀残暴的政治逼害的结果。

《南洋大学法》和《白里斯葛报告书》的目的都是负面的。虽然是由英国人主谋,但李光耀都脱不了干系,因为当时,他已经跟英国人相勾结,让英国人扶植他为代理人。他最重要的任务便是帮助英国人消灭华文教育,关闭南洋大学,同化华人。这样的事,英国人不能明目张胆的去做,所以这样的任务就只能交给李光耀去完成。

《南洋大学法》在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五日,林有福政府在立法议会提出,一九五九年三月四日,在立法议会通过。当时,英国人已明确告知林有福,他不在英国人的计划之中。李光耀才是英国人内定的代理人。那么,南洋大学法显然不是为林有福制定的,而是为李光耀制定的。撺掇英国人依据法令来干预南大的发展与行政,但不要承认南大的学位的人,只能是李光耀。这法令也只能是为李光耀量身定做的。

(录自 2017年11月25日《新加坡文献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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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强不息 力争上游

2017年11月25日首版 Created on October 25, 2017
2018年07月22日改版 Last updated on July 22, 2018